卖方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_____
中介方:咸宁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一条甲方本次出售的房屋坐落于咸安区长安大道盘泗洲1号——咸宁碧桂园;购于咸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证编号为:;房屋建筑面积__平方米土地证编号为,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附属物花园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止。
第三条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元整。
第四条本意向书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五条签署本意向书时,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应于意向书签署后,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于中介方咸宁市振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为保管。
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
6.1甲方接受乙方以二手房商业贷款及现金方式支付购房款。
6.2双方并约定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办理二手房商业贷款。
6.3首付款为,余下由银行贷款支付。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八条本次二手房买卖的中介费用、评估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均承诺,在本次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未隐瞒可能伤害对方利益的信息;如果因为一方隐瞒信息,导致交易过程中另一方利益受损失,视为隐瞒信息的一方违约。
第十条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本意向书,并且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取消本意向书,且甲方应于违约情况发生5日内,双倍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执行买卖意向出现不买或不卖视为违约同时赔付中介方壹万元整。
第十一条本意向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成,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且乙方全额支付定
金之日起生效,在双方签署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生效的同时失效。
第十三条本意向书共叁页,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中介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签署意向书时,双方均应检查对方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并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交中介方留存。
第十五条甲方产权人已授权代理人代为签订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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