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公房买卖合同

时间:2022-02-24 04:29:39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2818字

上海市区公房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卖方)与 同志(以下简称买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卖方将坐落于市区路(街、里、巷)号(幢)室出售给买方。

该住房为结构,于__年______月竣工,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以成本价、统建解困房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购买的获得全部产权。

高层住宅以标准价购买的获得%产权。

第三条计价:

1、不超标面积平方米,以价出售,单价元,计元。

2、杂物间面积平方米(层高2.2米以下[];层高2.2米以上[]),单价元,计元。

3、超标面积平方米,单价元,计元。

4、超商品房指导价计元。

5、超标准装修计元。

6、工龄折扣年,计元。

实际付款:1 2 3 4 5-6____元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

第四条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第五条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由卖方持本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个人交款单、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购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有住房,买方直接凭本合同、房改专用发票、户口簿,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七条买方取得该房产后,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安全使用。

第八条买方使用该产业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公共利益。

第九条买方取得该房产后,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房屋建设结构,不得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设备、公共电视天线、通信和煤气等管线;不得更改建筑物外观艺术造型,严禁在房顶、阳台及公共地上搭建。

买方若有违反本条规定,卖方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双方如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诉法院。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

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