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出租商铺的情况
1.1 甲方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物流区4号广场A栋 层 区 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出租给乙方销售 品牌 品类折扣商品(下称“指定产品”)。如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对乙方经营的铺位进行重新编号,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和接受。
1.2商铺租赁面积: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以租赁面积计算租金、管理费、恢复费用等相应费用的,均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平面图及具体租赁区域详见【附件一】,【附件一】仅作为商铺位置标识之用,实际租赁面积以商铺交付之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租赁面积为准。
1.3 甲方可根据“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整体管理、营运或乙方实际销售能力等情况,调整乙方商铺的位置,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调整通知之日起的31天内搬至甲方新安排的商铺位置;乙方应支付的费用作相应的调整,并签订变更协议;如乙方拒绝配合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甲方保证已经合法拥有该商铺的出租权。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完全知晓并接受该商铺及商铺所在物业的权属状况、土地性质及规划用途,并保证只将该商铺使用于本合同【附件七】中乙方承诺的经营用途,使用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5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到现场视察商铺,对商铺及设施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认可和接受。商铺交付标准以现场状况为准,双方应于交付时签署交付确认文件。双方同意以该交付确认文件及【附件二】作为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商铺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装修期及开业日
2.1 租赁期限从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2 甲方暂定 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商铺交付给乙方,如甲方调整商铺交付日,则实际交付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3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商铺接收手续的,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或甲方另行通知的交付日交付该商铺。
2.4 装修期从商铺交付之日起 ,即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内完成商铺的装修施工或装修期满后再进行任何施工的,装修期不再延长。
2.5 乙方商铺暂定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业,如甲方调整开业日,应当提前5天向乙方发出变更开业通知,乙方开业日以甲方发出的开业通知为准,乙方保证在甲方通知的开业时间准时开业。
2.6乙方每天的营业时间为10:00-21:00(周末及节假日为10:00-21:30),乙方必须严格确保该商铺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正常对外营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乙方不按时间营业,甲方视其影响程度对乙方进行警告,租赁期内对乙方累计书面警告三次,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营业情况、市场反应及其他实际情况等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应当无条件遵守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乙方应按下列第 条方式支付租金:
3.1.1固定月租金:乙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如签约时间为25日之后,则于当月最后一日前支付下月租金。
即: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税月租金____元;
3.1.2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选择适用:
3.1.2.1 保底租金:按每月 的标准计算保底月租金,乙方应于每月25号前预付下月的保底租金。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免租期结束后的首月保底月租金;自第__个租赁年度开始,每年保底月租金按 的比例递增。
即: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月保底租金____元;
3.1.2.2 提成租金按乙方当月营业额(包括乙方以代金券、内部价等内销方式产生的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计算:
即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每月提成比例为当月营业额的 ;
乙方应于当月最后一日前将当月营业额数据、收款凭证及相应财务资料交予甲方核对。
3.1.2.3 乙方应按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中较大数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提成租金数额较大的,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按提成租金数额补足上月租金支付给甲方。如月租金为不含税价的,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9%的税额(如遇国家调整税率,则按照原不含税金额和新税率计算含税总价),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2本合同约定的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内及线上渠道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所有营业活动所得的一切含税收入和价外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年度均按365天计,日租金=年租金/365,月租金=年租金/12。免租期结束后的首月及租赁期限最后1个月实际租赁日期不满一个月的,该月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3.3采用提成租金方式计算租金的适用淘汰制,即乙方连续 个月月均营业额低于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4采用提成租金方式计算租金时,乙方应于每日营业结束时向甲方提供当天营业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脑小票、消费POS单据、消费明细及消费统计表等);每月最后一日向甲方提供该商铺当月的每日营业额报表(需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并依税别列出各类营业收入;每一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一个会计年度从开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包括租赁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该会计年度内每月的营业额(含税)报告(需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乙方提供的上述营业数额、营业额报表及营业额报告须及时、真实、准确。
3.5采用提成租金方式计算租金时,如乙方选择店铺收银方式的,则甲乙双方需签署【附件四】《店铺收银协议》,双方需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并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
3.5.1乙方每月含税总营业额以当月(下称“销售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乙方须与甲方核对确认销售月营业总额后,甲方于下月(下称“对账月”)的7日前将月结清单送达至乙方或发送至乙方指定的电子邮箱。月结清单内容应包括月营业总额、甲方应收取的提成租金、乙方每月内应承担的费用(包括综合费用、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根据上述计算得出的扣除提成租金、综合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后的剩余款项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下称“应付款”)。
3.5.2乙方须于对账月10日前与甲方完成账目核对及查证工作,在__月结清单上盖章确认回传,如乙方未能按时将月结清单盖章回传甲方,甲方将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日期。
3.5.3甲方在收到乙方确认的月结清单后6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汇入乙方以下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双方即对该销售月的账目结算完毕,任何一方不得再提出异议。乙方如需变更该收款账户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否则甲方应以如下账户结款。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账 号:
3.5.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月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甲方综合费用需开具的发票类型(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乙方未书面告知,则甲方可暂不开具发票。
3.5.5乙方授权甲方可在__月结单中直接扣除其应交纳的合同中约定的提成租金等所有费用。如乙方本月的营业总额不足以抵付前述款项,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4天内,乙方应补缴不足部分的资金。延期支付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延期付款违约金。
3.5.6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支付其顾客以银行卡(指通过购物中心内POS机使用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微信或支付宝结算的交易手续费,银行卡内卡每笔为刷卡金额的 ,银行卡外卡每笔为刷卡金额的 ,微信支付每笔为支付金额的 ,支付宝支付每笔为支付金额的 。
3.6采用提成租金方式计算租金时,甲方保留对乙方提供的营业数据、营业额报告等资料的复核权。甲方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查乙方财务报表等资料或要求乙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资料(乙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出具的审计报告形式需由甲方认可),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如乙方的报表数据错误,且该错误足以使乙方少付租金的,则乙方除应于10日内按经核实的数额补足租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因审查乙方报表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甲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以其他合理方式验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
3.7 乙方支付租金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甲方收到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租金发票。
3.8 本合同所称的“元”,均指人民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元(¥ ); 若乙方逾期支付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如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商铺后3个月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在扣除按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后,凭保证金收据原件无息返还乙方(本合同约定不予返还保证金的除外)。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乙方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条 综合费用
5.1 鉴于甲方对“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整体日常运作的人员及统一筹划管理等其他成本支出,乙方每月应按照人民____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元(¥ )的运营管理费,计算运营管理费的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甲方从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计收乙方的运营管理费,并在各月的月结清单中体现。若遇商铺面积变更、运营管理服务增减,上述费用也作相应的调整。
5.2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收银服务、广播服务、网络服务等需消耗一定的人力和物料等相关成本,乙方同意每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元(¥_______)信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收银、对账等服务)。甲方从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收取乙方的信息服务费,并在各月的月结清单中体现。
5.3鉴于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会组织统一的促销活动以加大乙方在此期间的销售力度,乙方同意,每年向甲方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年(以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算)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其余合作年度的市场推广服务费,乙方应在该合作年度首月5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作年度不足一年的,按月平摊费用),该费用一经交付不得要求退还。如甲方需组织庆祝周年活动,大型庆祝活动以及重大法定节假日促销活动等大型活动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5.4乙方¨同意¨不同意接受持甲方发行的购物卡的客户刷卡消费,并¨承担¨不承担____%的手续费,购物卡的结算周期约为30-55天。(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甲方提供不定次数的宣传促销海报和店内宣传活动。
5.5 乙方同意:以上运营管理费标准和宣传推广费用标准,甲方可按 南宁 市有关规定及甲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应根据调整后的标准按时足额交纳。
5.6乙方每月应支付商铺内使用的水、电费及相关电话费(若有)、宽带使用费(若有)加时空调费(若有)。乙方同意,水费按华南城统一标准收取,电费以甲方所在地电力部门规定的工商业统一到户电价执行并以所在场地的电表度数为准进行收取。公摊部分水、电费按实际产生费用另行结算。合同期内,如遇市政调整水、电费导致甲方购物中心水、电费标准调整,乙方应同时按甲方购物中心调整后的标准支付水、电费,并在各月的月结清单中体现。
5.7 该商铺如设有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燃气等接口的, 乙方可根据其实际需要,自行向相关服务单位申请开通,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5.8合同期限内,乙方服务人员(包括经营期间内新入职人员)办理入商场手续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培训费每____元(含税);须向甲方缴纳服务人员的胸卡制作费10元/人,押金50元。上述费用,甲方应开具正规发票(不含押金),押金部分将在服务人员离职后退还给乙方。
5.9按照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制度规定,华盛会员日为每月第三个周六,会员日当天及特一级活动首日(一年三次)会员可享折上9折。乙方同意甲方会员日及特一级活动首日期间在其经营商铺优惠活动外(包括但不限于商场整体庆典促销活动、乙方促销活动、团购价等)给予甲方会员上述折扣优惠并承担相应的优惠金额。
5.10合同期内如乙方需变更合同主体、经营品牌、经营范围或账户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缴纳500____元/次的变更费。
第六条 装修
6.1 装修期内,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缴纳装修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费用(如有)、装修押金及其他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如有)。
6.2 双方约定,如乙方合同期间需对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施工的,应向甲方提交场地装修设计方案和效果图,经甲方及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交纳装修押金后方可进场装修,装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乙方装修完工并经查验合格后,甲方将装修押金无息退还乙方,未得到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进行装修,乙方擅自装修又不在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指定期限内改正的,属乙方重大违约。
6.3 乙方须自行在商铺内安装隔油池并接驳至商场主排水管,商铺内产生的污水均须通过铺内隔油池完成初次过滤方可排放;同时乙方须自行在商铺厨房或加工间安装排油烟设施及空气净化装置,并接驳至商场公共主排烟管道。本条规定的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并须在商铺开业前完成,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业,乙方除须按本合同18.3条承担违约责任,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仍须按甲方指定的期限完成本条规定的装修工程。
6.4任何时候,乙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结构,尤其不得改变其主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承重墙、承重柱梁、其他承重部件、楼面板、屋面梁、圈梁、楼梯等),否则,属于乙方重大违约。
6.5 乙方理解并知晓,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并无义务必然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故乙方应当充分预知到其所开展的装修使用的期限只及于租赁期限。乙方在此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或乙方提前退租时,或因乙方重大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时,或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时,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本租赁合同终止之时,无论其装修是否仍有残值,甲方均无需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6.6如果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乙方装修行为应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报批)的,乙方应负责向政府部门办理全部手续和承担全部费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装修方案给予书面同意,并不免除或者减损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义务。
6.7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管理和指挥。如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6.8乙方在该商铺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6.9 因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广告位归属及商号、标志使用
7.1 该商铺及其所在物业的屋顶、外墙面、公共扶梯、电梯和其他公共区域的广告权益(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管理权)均由甲方独家享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该等区域内发布广告或展示其商号(即企业名称)、标志(包括商标及其他标志,下同)。
7.2 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展示其商号、标志的,应在甲方书面指定的位置范围内,按甲方要求的规格、材质和安装方式进行安装及展示。
7.3乙方如需在商铺所在物业(内/外)设置灯箱、广告、或需要甲方配合进行自身经营的各项宣传,需另行与甲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4 乙方使用的商号、标志,不得与甲方、甲方关联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商号及标志相同或相似,不得含有中英文及其他语言的“华盛商业”、“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 、“华南城”、“华南国际”、“原料城”、 “华丽城”、“乾龙物流 ”、“第一亚太”等字样。
7.5 为配合华南城市场推广和扩大乙方影响,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华南城市场推广活动中使用乙方的商号、标志以及乙方经营品牌的商标、logo,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第八条 商铺的使用
8.1 乙方使用该商铺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消防验收、环保审批、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安全许可等),均由乙方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和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协助办理;若乙方未在开业前完成法定前置审批手续,甲方有权拒绝商铺开业,逾期超过30天仍未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须按本合同第18.3条承担违约责任,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2乙方不得无证照经营,不得违法经营,否则,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全部法律责任。乙方承诺,租赁期内无论乙方是否已取得在该商铺合法经营的各类证照、批文或经营许可证、授权等,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8.3 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乙方应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提供给甲方(如为特殊行业,则需另外提供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等),核对无误后甲方留存复印件,并按甲方财务制度要求提供便于双方结算的银行账户等文件。
8.4乙方是该商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甲方及华南城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该商铺内的全部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防盗防抢、治安管理、安全经营、电力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在该商铺内,乙方不得存放贵重物品(除出售商品)、毒品、枪支、管制刀具、放射性***、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品,不得留宿、煮食或饲养任何动物,以确保其自身、工作人员、来访人员及该商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果该商铺发生火灾、爆炸、治安事件、人身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或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且未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限期改正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全部法律责任。
8.5 乙方应负责该商铺内的清洁卫生。乙方产生的各种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垃圾、装修垃圾、大型垃圾及油污),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且乙方不得对该商铺之外的区域造成污染,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污染清理费。
8.6 乙方应依法处理好其与供应商、采购商、消费者、来访者、内部员工、其他商户、政府部门、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各种关系及纠纷。如果因乙方未妥善处理而影响其他商户、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或华南城市场的正常营业、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 物业管理
9.1 对于该商铺及其所在物业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同意由甲方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权限及责任以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管理制度和华南城管理制度约定的为准。甲方现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深圳第一亚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甲方有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9.2 乙方同意:全面遵守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管理制度和华南城管理制度,并遵守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对前述制度所做的补充、完善、修订或修改;任何商户不遵守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管理制度和华南城管理制度的,所引起的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该商户承担。
9.3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秩序维护员、公共秩序维护设备、监控系统及相关系统, 仅为维护公共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各商户处理安全事件之用,并不表明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负责乙方的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乙方仍应按第8.4条规定做好该商铺的安全工作。
9.4 租赁期间,因涉及公共地方或毗连单位之维修装修需要,或因安全检查或其他管理需要,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 进入该商铺,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在突发紧急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漏电、火灾、爆炸、水管破裂、救助人命)、自然灾害或协助政府部门执行公务时,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商铺;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维修、维护
10.1 双方同意: 甲方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商铺原有的主体结构;除此之外,该商铺的其他部位及一切附属设施及乙方装修的维护维修,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10.2 乙方应妥善管理该商铺。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妥善管理,导致该商铺或其所在物业的主体结构损坏、灭失的,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超过3天的,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为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为防止意外损失,乙方应为该商铺内的全部财产购买足额的财产一切险、公共责任险及其他必需的保险,为其员工依法缴纳雇主责任险及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并应在意外发生后及时向保险机构索赔。
11.2如果甲方为该商铺购买了保险的,并不因此而免除或者减少乙方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如乙方未按约定购买相应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因此受到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1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让、交换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变相转租、转让、交换商铺或其任何部分之权益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债权人、乙方关联公司或乙方以外的个人或者公司)。
12.2如乙方设立新公司实际使用该商铺的,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有关资料证明该新公司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新公司在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新公司应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内容重新签订合同,新公司享有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续租
13.1无论乙方在租赁期满后是否需继续承租商铺,均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供续租或退铺书面申请。乙方提出续租申请的,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逾期提出申请或在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双方仍未对租赁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新租赁合同的,视为乙方放弃商铺的续租权。乙方放弃商铺续租权的,甲方有权于租赁期届满前带任何访客或未来租户进入该商铺内考察。
第十四条 商铺返还
14.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有权选择无偿接收,或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即:甲方交付该商铺时的状态(详见1.5条)),或合并使用上述权利。甲方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的,按无偿接收处理。
14.1.1甲方选择无偿接收的,乙方不得破坏该商铺内的任何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于该商铺的水电线路、天花板、地板、隔墙、玻璃门窗、各种装饰及附属物,但随手可移动的物品除外)。
14.1.2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商铺恢复原状(合理磨损或甲方确认的除外)后返还甲方。因将该商铺恢复原状而造成的乙方之装修设施或设备等价值的折损,甲方无须给予补偿。如乙方未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履行将商铺恢复原状,乙方应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给甲方作为代为恢复的费用,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14.2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将该商铺内的自有物品腾空,逾期,视为乙方将放弃该商铺内的全部物品、装修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甲方无须作任何书面催告即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物品,甲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将该商铺(其中包括其附属设施、全部钥匙)按合同约定返还给甲方,并交清全部应付款项(包括租金、运营管理费、宣传推广费、水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电视收视费、政府税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且办好租赁备案合同的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地址迁出、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需办理的其他手续,以确保新的承租人在承租该商铺时能够及时、顺利地办理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和能够申请到相关公共事业服务。
14.3乙方没有履行上述约定的全部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扣应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如果因此导致甲方或新承租人损失的,乙方同意予以全额赔偿并由甲方从乙方款项中抵扣。如果相关社会公用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或司法检察机关,书面要求甲方协助暂扣或划扣乙方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甲方责任
15.1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付租金及其他约定费用并且完全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的,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该商铺。
15.2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或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将商铺按时交付给乙方使用。
15.3 在乙方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及配套服务,因政府部门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15.4甲方有权更改或调整除该商铺外的其他部分的设计、布局、设施及商铺所在物业的名称,甲方的更改或调整足以影响乙方商铺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在更改或调整前5天通知乙方,甲方对履行该告知义务后的更改或调整不需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士做出任何补偿。
15.5甲方有权在该商铺所在物业内外举行各类推广活动;有权自行制作并在该商铺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户内、户外)放置指示标牌。
15.6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情况、场地内的设施、商品和服务进行巡视和检查,甲方有权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乙方应立即整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同一违规行为甲方累计五次发出警告类通知、劝阻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5.7 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向乙方发出通知声明行使提前收回该商铺之权利时,即表示甲方已完全行使该项权利,甲方无须实际进入该商铺行使该项权利。
第十六条 乙方责任
16.1租赁期间,乙方(包括乙方雇员、代理人等)在该商铺的一切活动,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及商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等(包括但不限于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管理制度)。
16.2 乙方经营品牌和品种不能超出经营用途范围,出售的商品必须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识,并提供下列合法证明:
16.2.1营业执照;
16.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人委托书及身份证;
16.2.3商品检验合格报告;
16.2.4商标注册证及授权;
16.2.5乙方代理销售商品的代理权证明,进口商品的海关保税单,进口食品或化妆品卫生检疫文件,特许商品经营许可证,专利权证明书,服装成分测试报告,皮鞋类检测报告,商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
16.3乙方必须正确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公共区域及租赁商铺内部的各项设备设施,不得损毁、涂污公共区域的任何装饰、设备设施,不得有任何对商铺所在物业或甲方之商誉及名声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16.4因公共安全或正常设备修理、保养或调换通过该商铺的公共管线等需要,乙方应当允许甲方进入该商铺检查。甲方因履行本条责任而进入乙方商铺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并尽量不影响乙方在该商铺的正常经营(紧急情况除外)。
16.5如乙方怠于履行应当由其负责的修缮或工程,且该行为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隐患或给甲方商铺所在物业的形象和商誉带来影响的,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修缮或相应施工,乙方应当承担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起的全部费用。
16.6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查处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定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乙方须自行承担该等拆除工程之费用及相应处罚或罚款。
16.7乙方驻店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上报甲方认可后方可上岗,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乙方保证驻店工作人员及其行为严格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并保证和承诺负责其员工的管理、薪资等事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中国法律规定为其员工办理社保等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员工工资;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及乙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商铺的实际使用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16.8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该商铺以外的任何商铺、设施和场地。
16.9乙方承诺:租赁期间及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后的法定期限内,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品质、安全等承担全部产品责任及法律责任。乙方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包括收银条、发票等),且该些票据应当以乙方名称开具。
16.10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商家利益,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甲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业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16.11租赁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商品生产商、商品供应商、消费者等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他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12 乙方经营期间与顾客发生纠纷,应服从甲方的裁决。
16.13 乙方不得在南宁华南城区域承租、经营与本合同约定品牌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铺或销售与本合同相同或相近的指定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须按18.8条承担违约责任。
16.1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商场对货品的统一要求,确保货品数量、品类、结构充足合理,如后期甲方上线商品管理系统,乙方应配合执行。
16.14.1商品的摆设和陈列须美观整洁,并保持适当的亮度。乙方商铺当季货品的陈列数量必须达到乙方货品陈列总数量的70%,如乙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经甲方催告2次后乙方仍未按合同约定调整的,甲方有权选择对乙方进行调整(包括调整商铺位置及面积),如乙方拒绝调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6.14.2 乙方在甲方场地销售的所有商品均为折扣商品,且保证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该商品在中国市场统一零售价(按正价商品计)的 折。如商品折扣率高于本合同约定的,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要求该商品下架,乙方应按5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6.15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货,按甲方的规定和季节性经营需要及时对商品进行更换和调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进入华盛奥莱商场的任何商品擅自调出,更不能因此影响甲方的正常营业和企业形象,如出现此等情况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调出货品吊牌价的十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6.16在经营过程中,乙方须全程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当乙方销售的商品因质量或其它原因引起消费者向甲方提出修、换、退或其它正当、合理的要求时,或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或价格欺诈行为(指虚假标价、一物二价、模糊/虚夸标价、模糊赠售、质量/数量与价格不符、提价后再打折等国家规定之价格欺诈行为)引起消费者向甲方索赔或追究责任且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时,甲方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合同有关约定做出处理决定,乙方应依据甲方的处理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双方进一步确认,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假一赔十、诈一罚十”的经营原则,即:
16.16.1乙方承诺若因乙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导致消费者投诉或引发纠纷的,一经查实,乙方须按所售假冒伪劣商品售价的十倍赔偿消费者,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诉权。
16.16.2 乙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价格欺诈行为,若因价格欺诈行为引起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的,一经确认,乙方须按投诉时商品销售价格的十倍赔偿消费者,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诉权。
16.16.3 租赁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亏损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第三方因与乙方产生任何纠纷或因乙方原因而直接向甲方进行索赔时(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处理上述纠纷,并承担因此导致甲方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赔偿费等全部费用。若甲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责任。乙方不配合或上述纠纷乃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诉权。
16.16.4本合同项下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任何纠纷、诉讼、仲裁等,导致甲方需对外承担赔偿、支付及其他任何责任的,或因此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可直接从乙方销售款中扣除,但应当保留相关凭证供乙方核查。乙方销售款不足抵扣时,甲方有权从任何乙方在甲方留存的本合同以外的销售款或其他任何乙方财产进行抵扣,仍不足抵扣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
16.17 为配合华南城市场推广和扩大乙方影响,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华南城市场推广活动中使用乙方的商号、标志以及乙方经营品牌的商标、logo,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16.18乙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乙方在甲方所设商铺销售的商品及所使用的商铺广告宣传等物品,不得损害任何顾客或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知识产权等),不得销售“三无”、劣质(质量不合法)、冒牌、走私商品,任何侵害顾客人身、财产权益事宜或任何顾客或第三方投诉事宜,应当由乙方自行负完全赔偿责任;如甲方居中协调,则乙方应充分尊重甲方处理意见;若因此而致甲方商誉受损或其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17.1 基本定义
17.1.1本条(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含甲方关联公司及机构,下文中“甲方”均指此范围)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17.1.2 其中不正当利益是指: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或报销各种费用、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劵)、旅游、考察、房屋装修等;2)借款、融资担保、商品赊销、回扣、购物折扣、置业、礼品(如纪念品、节日礼品等)、馈赠、娱乐、招待等;3)提供或介绍就业、就学、参股或参与经营机会等;4)通过分包、转包等形式对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7.2 协助义务与违约责任
17.2.1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任何工作人员、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商业贿赂;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进行商业贿赂。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给予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乙方必须拒绝,并及时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向华南城控股集团风险控制中心进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_________13928452183;监督邮箱:audit@csc-sz.com。
17.2.2乙方理解并同意,如违反约定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提供商业贿赂的,将构成乙方根本违约,无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终止合作;2)冻结应付款项、履约保证金等直至甲方相关案件调查结束,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或者支付所涉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同时,乙方应于甲方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7.2.3对于乙方,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指定关系人提供商业贿赂的,如果主动向甲方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有效证据或信息、协助甲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挽回经济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考量给予乙方继续合作的机会和/或减免上述违约责任,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甲方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
18.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视为违约),并要求甲方返还未履行期间的租金(按时间比例计算):
18.1.1 甲方延迟交付该商铺达30天或以上的(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18.1.2 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甲方将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而导致乙方不能营业的。
18.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运营管理费、宣传推广费、水电费或其他等费用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如有),直至乙方实际付款日止;逾期达10天以上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逾期付款超过30天,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有权收回商铺,处理商铺内物品(含乙方的设备、物品等),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欠款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18.3乙方逾期开业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月应付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开业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在商铺内停止经营/关铺的,每停止经营/关铺一天,应按当月应付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停止经营/关铺连续7天及以上的,或壹年内累计停业10天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依据本条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18.8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开业的,甲方免除乙方的本条责任(当月应付租金若发生在免租期内则以首次计付月租金来计算违约金,以租金提成扣点形式则按70元/建筑平方米/月计算违约金)。
18.4乙方未能在租赁期内持续获得履行约定经营项目的各项许可或授权的,或在租赁期内乙方在商铺的经营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撤销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经营品牌的,或乙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8.5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被工商等行政部门(机关)查处,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使用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先行赔付消费者;如乙方的行为足以影响甲方、相邻商户或商铺所在物业的形象和经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乙方销售伪劣、假冒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商品销售总额 10倍的罚款。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18.6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及品牌正常、持续经营的,或因乙方未取得承租经营或销售商品的合法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所销售商品未取得商标授权)而侵犯商品及品牌专有的权益,导致第三方的权益追索、法律诉讼等,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被任何第三方索赔、主张权利的,乙方应承担甲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以及全部费用。
18.7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无论乙方是否已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向该商铺提供水、电及其他任何服务,直至乙方改正其违约行为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对乙方营业的影响,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采取本条措施期间的该商铺租金及其他费用。
18.8租赁期间,如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或退铺、撤场)的,视其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单方面终止,则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其他预(已)付费用均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剩余未租赁期租金总额(若是按租金提成扣点方式计取的,则每日租金标准以合同解除前乙方最高日营业额乘以租赁年度内甲方收取的最高提成比率计算)的30%项作为违约金,且乙方应按照14.1.2条所述标准向甲方支付代为拆除乙方装修和设施设备的费用。
18.9乙方(适用于采用营业额提成计算租金的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瞒报、少报销售额,如违反则属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按当月实际发生营业额的两倍计算提成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且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18.10乙方没有按约定按时返还商铺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租金的双倍来支付租金,并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5天仍不返还的,视为乙方放弃该商铺内的全部物品连同该商铺的装修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甲方有权自行进入该商铺内,清理或委托他人清理该商铺内的一切物品、设备、设施和垃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该费用。
18.1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重大违约,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不退还乙方已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另行赔偿甲方的损失:
18.11.1 乙方拖欠租金、运营管理费、市场推广费、水电费或其他应付款项,且拖欠日期累计达30天及以上(无论甲方是否曾催促乙方支付)的;
18.11.2 乙方拖欠租金、运营管理费、市场推广费、水电费或其他应付款项等累计达到人民币3000元的;
18.11.3 乙方违反华南城管理规约、管理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且未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18.11.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未按甲方、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展示或使用其商号、标志的,且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18.11.5 乙方未履行其维修义务,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18.11.6 乙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且经甲方批准的除外),或该房地产因乙方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扣押的;
18.11.7 乙方进场时无商标证或商标使用权,承诺进场后补齐,但进场后未予补齐的或在经营过程中被取消商标使用权的;
18.11.8乙方进场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等而未提供或未全部提供,进场后未予补齐的;
18.11.9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6.7条拖欠其聘用人员工资累计达1万元以上的。
18.12乙方上述违约行为及其他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重大违约行为致使甲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商铺,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追讨欠款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18.13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本合同约定之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协商具体赔偿金额的除外。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全额补偿给甲方。
18.14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赔偿范围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甲方因乙方违约等行为而向乙方或其他第三方主张权益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
特别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及其关联方(以下所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该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关联企业等)在甲方及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者合作开展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由乙方或其关联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全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及其关联方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如甲方及其关联方因此遭受损失或产生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商誉减损、客户索赔、行政部门处罚或司法机关要求承担责任等)的,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向乙方及其关联方索赔,同时乙方及其关联方还需要向甲方及其关联方支付相关合同总额30%或人民币50万元整(孰高为准)的违约金,乙方及其关联方就上述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从事或参与诈骗、洗钱、非法集资、传销、“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2.恶意诋毁或严重损害甲方及其关联方声誉的;3.其他违法及犯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免责条款
19.1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部分或完全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9.2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书面证明文件,被通知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其相应责任;若受损方未能依据本条款约定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或者未能及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9.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则应当与另一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19.4甲、乙双方在此明确同意,甲方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均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赔偿、租金减免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乙方保证免除甲方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及伤害的赔偿责任:
19.4.1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烟、水及火灾、各类设备设施的失灵、故障或给排水、电力的泄漏或供应中断及因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19.4.2乙方因被商铺所在物业其他商户牵连而造成的损害。
19.4.3因该商铺以外的范围需要进行维修、改建、装修工程而需要暂时限制或更改公共通道造成的损失。
19.4.4因甲方提前5天通知乙方需要更改或调整商铺所在物业全部或部分设计、布局、设施及商铺所在物业的名称,而影响经营造成的损失。
19.3因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因日常检查、维修或地区性事故而造成该商铺停水、停电等造成的损失,甲方除应及时通知乙方外,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9.4甲方对商铺所在物业或该商铺提供的保安、管理人员、任何性质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的安全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内应自行负责对该商铺或其内部财物的安全保管。
第二十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20.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0.1.1该商铺所在物业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
20.1.2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
20.1.3该商铺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产,且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而导致本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20.1.4遭遇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0.1.5甲方若遇整体营运调整或客观情况(企业重组、房屋出售、拆迁等),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终止合同,不作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通知及其他
21.1根据本合同的地址约定须向乙方送达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如以投递或邮寄方式寄往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或乙方租赁商铺(即“该商铺”),无论乙方是否接收或搬离该址,均被视为已送达乙方。如果乙方拒收或无法投递,甲方将上述文件、通知等张贴于乙方承租的专柜处,亦视为送达。甲方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商铺所在物业公告、微信/短信传达等方式。甲方现场张贴的书面通知或商铺所在物业公告等方式,从张贴之日或公告之日视为送达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21.2除特别约定外,本合同均应包含商铺所在物业各项规定及附件,租赁期间,如甲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各项管理规定等进行修改或调整,且甲方在修改或调整前已通知乙方(包括书面、公告等形式)的情况下,这些修改或调整均视为有效。
21.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做了详细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1.4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双方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21.5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同意甲方以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设施、印刷品、媒体宣传、各类票据中)无偿使用乙方的公司名称、商标等用于该商铺所在物业的宣传推广活动。
21.6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21.7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之前就该商铺的租赁签署的意向书及其他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承诺与本合同不一致或相冲突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因租赁该商铺所产生的一切事宜和争议以本合同为准。
附件一:商铺平面图
附件二:商铺之装修、设施清单
附件三:华盛消费卡财务管理合作协议
附件四:店铺收银协议
附件五:收银机服务协议
附件六: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七:承诺书
附件八:双方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1.8如果甲方或该商铺所有权人与乙方签订的政府租赁备案用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有不一致或冲突之处,无论租赁合同是在本协议之前、之时或之后签订的,双方同意均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21.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本合同终止。
21.10本合同一式 ____份,甲方执 ____份、乙方执 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委托代表:___ 法定代表/委托代表: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