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坐落于大楼旁,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门窗完好,水、电供应正常,电表显示____度)。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20xx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xx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按年由乙方支付人民币三千六百元(3600元)。
第五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收据。
第六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七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予以修缮,超过七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__,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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