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面积平方米、结构、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两年,出租方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季租金肆万伍仟元,租期租金总额叁拾陆万元。承租方将租金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分别于合同期内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将本季度房租肆万伍仟元一次性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对房屋应每隔一定时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方维修房屋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壹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壹个月的;
4、承租方擅自改变门窗及房屋结构的。
承租方在租期内,自行负责装修、经营、安全、防火、环保等一切事宜,并按期据实交纳门前三包费,垃圾处理费等公共服务性费用。
承租期满或合同终止,承租方自行装修、经营等设施设备按能带走即带走的原则处理,出租方一概不予补助或补偿。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一定的违约金;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一定的违约金;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伍百元;
4、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5、单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和解,也可向庐阳区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
1、向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承租方应交租赁保证金壹万元,期满退还;
2、合同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据实按出租方要求交纳;
3、承租方如违反合同有交条款,出租方有权采取包括断电在内的相关措施;
4、合肥市或出租方如对房屋作整体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安装的电动伸缩门等产权归出租方所有。
5、承租方无偿提供两间房间供驾驶员休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壹份,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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