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 大厦______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拥有上述场所的产权,但产权证尚未办理;
乙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承租上述场所作为注册新公司的住所。
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补充条款:
一、 乙方应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支付后,甲方将上述场所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 若乙方以合同申请注册新公司得以批准的,则合同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三、 若因甲方出租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导致乙方以合同未能最终注册成立新公司的,则合同自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将上述场所恢复原状返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应将已收取的押金(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甲方无需对乙方的装修进行任何补偿。
四、 鉴于乙方注册新公司及装修办公场所尚需时间,甲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不计租金,租金自45日届满后开始计算。
五、 本补充协议与合同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六、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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