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
借款人
第一条 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抵押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_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地址沈阳市 区 街(路)号 幢号值 。抵押期限为 ,即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签字后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他项权利证。
第四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及执行合同所需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 在房地产抵押借款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现状的证明(如有无诉讼、查封、出租、抵押等)。并保证该抵押房地产产权明确,权属清晰,没有任何权属纠纷。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在甲方处封存,在乙方未偿还清借款前,乙方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管理,并不得转让、赠与、出售、重复抵押、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如发现乙方有上述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抵押房地产的保险,在抵押期内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借款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关费用。 如未办理保险,发生抵押物的损毁、灭失情况,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于5日内增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享有对乙方债务的最终索取。
第八条 如乙方因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等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催收欠款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此抵押的房地产更名、变卖、拍卖,实现抵押权。
第九条 本合同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 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抵押权人(甲方)签字:_______
抵押人(乙方)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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