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特 别 提 示
银行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合同当事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各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本合同分为通用条款和具体约定条款二部分,借款人有权选择本合同条款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2.本合同中关于借款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条款;
3.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
4.应确保您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5.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合同各方当事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 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约定。
贷款人(乙方):_____ 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约定。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借款人、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额度”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的最高额。具体额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第15.1条款约定。
“贷款余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且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贷款总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后的金额。
“授信期限”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具体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第15.2条款约定。单笔贷款期限由双方在相应的《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中确定。
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
2.1 借款人需使用额度时,应填写《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2.2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未超过总额度及相应的分类额度;
(2)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额度余额;
(3)使用申请日和放款日在授信期限内;
(4)借款人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币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放款日、还款日在《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中申请,贷款人经审查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在《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上签章。实际的金额、利率、期限、放款日、还款日以借据的记载为准。
2.4 利息的计算
(1) 本合同约定利率采用年利率,日利率及月利率根据以下公式换算确定:__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日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3)罚息=罚息日利率(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贷款金额(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4)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约定利率执行。
2.5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息方式见《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具体约定,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2.6 《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的币种与额度币种不一致的,仅为确定额度余额的目的,按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公布的每日日始的汇率折算。
2.7 额度的使用情况以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2.8 借款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担保人提供贷款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
第三条 贷款的支付
3.1 每次提款,借款人应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提款时关于贷款支付,在《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中具体约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3.2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相应的支付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对象和金额。
(2)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3)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
3.3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自主支付必须符合贷款人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贷款人有权将支付方式变更为受托支付。
(1)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2)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4.1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到期日和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与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据的记载为准。
▲▲4.2 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当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4.3 约定分期计划还款的,任一期未足额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并对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5.4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5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贷款人以外,借款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6)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
6.2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贷款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七条 借款人的义务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7.2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7.3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7.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
▲▲7.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如贷款人认为可能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借款人应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8)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0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1)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2)发生影响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13)如担保人为公司的,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7.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8.1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7.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发生第7.7条情形,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认为借款人应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
(6)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
(7)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8)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8.2 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2)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3)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4)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5)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九条 违约
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包括按计划分期还款任一期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1.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含催收、诉讼等),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送至借款人提供的留存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网页等)即视为送达,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2.1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12.2 借款人同意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贷款业务或与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贷款、催收借款人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②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另行约定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裁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部分 具体约定条款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具体描述: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及联系电话:______
贷款人(乙方):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具体约定
15.1 额度金额:币种: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额度授信期限: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5.3 本合同项下额度为以下第____项:
(1)循环额度。 (2)一次性额度。
15.4 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为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
(1)编号为 的《 合同》;
(2)编号为 的《 合同》;
(3)编号为 的《 合同》。
15.5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6 本合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签名)、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7 本合同正本壹____份,签约双方、担保人(如有)各执壹份及登记部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借款人(签章) 乙方:___________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日期: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____________
最高额借款提款申请书
编号:____________
本次贷款,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提款,具体贷款要素为:
一、贷款金额:币种:___ 金额(大写):
二、贷款期限: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贷款利率:本次贷款,执行第__种利率:
(1)人民币固定利率,年利率为:____________ ,本次提款约定期限内不调整利率。
(2)人民币浮动利率,利率为:对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____%,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时确定执行,本次提款约定期限内根据约定调整利率。
本次提款约定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不变。
A. 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B. 其他约定:________ 。
四、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结息:
(1)每月的20日结息;
(2)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4)其他:_______ 。
五、贷款用途:______ 。
六、贷款支付方式:本笔贷款选择第_____项支付方式:
(1)自主支付;
(2)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对象为:
户名: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申请书壹式贰份,借款人、贷款人各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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