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与其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及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日元万元(金。
第二条 借款期限及汇款日期
借款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甲方一次性将上述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年利率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年利率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总金额的__%计算,该利率须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情形下所发生的利率调整,须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还本付息
本借款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总金额的本息应当在入金后年以内偿付完毕;每笔还本付息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
还本付息计划表 币种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如果未能在上述还本付息期限内偿付完毕该笔借款的本金与利息,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另行签订本借款合同的补充法律文件;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提前还款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在中国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乙方可以在本借款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还本付息期限之前,偿付该笔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利息金额根据借款实际发生时间具体计算。
第六条 争议解决及准据法
因履行本借款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约定,以中国法律作为本借款合同的准据法。
第七条 生效以及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在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到中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本借款合同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借款合同须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本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以中文作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借款合同正本经签署盖章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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