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条
借款人:张三 身份证号码:
出借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
兹有借款人张三于 年 10月 1 日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从出借人李-四处借得人民币现金大写壹万圆整 (小写¥10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2%,借期 二年,张三应于 年 10 月 1 日偿还本息。
保证人:王-五 身份证号码:
如因借款问题发生争议,由借款行为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签名): 日期:
保证人(签名): 日期:
自己作为出借人(债权人)的情形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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