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借款还款合同书

时间:2022-05-05 08:28:59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5984字

常州市借款还款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

第六条 借款人用下列资金,但不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二章 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__月息千分之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十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应在其账户备足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三章 担保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_________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合同编号_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第四章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借款人承诺: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

(4)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5)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6)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人任意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借、贷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利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不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十七条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

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代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项、第6项时,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