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大竹县竹阳镇 拥有商用房一间 平方米和一楼门市一间 方米,现经与乙方商议决定出租给乙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出租门市商铺(以下简称该房屋)的概况
1、坐落: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位于大竹县竹阳镇 二楼和一楼门市一间。
2、面积:该商用房面积约533平方米,门市面积为35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经商定,该房屋租赁期限为8年,从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
2、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之权利。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和限期
1、该房屋第一年租金225800元(大写:贰拾贰万五仟捌佰元整元),从第二年开始至第五年,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十,第五年租期届满后租金随行就市。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8月3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当年度租金。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承担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此保证金在租赁期满乙方交回该房屋后,在该房屋无损坏且无拖欠水电物管等费用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闭路电视费、一切税费(含租赁税)、物管费、房屋装修费、维修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五条房屋装修与使用
1、在本合同签订的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该门市和商铺进行装修,在不损坏房屋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开窗、开门,取消填充强,但乙方在装修时不得在承重墙上开窗,也不得将承重墙拆除。
2、乙方在租赁期内,有权依法使用该房屋,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房屋的出售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出售该房屋,但出售后,本合同对该房屋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在租赁期内,甲方出售该房屋时,须提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期满后财产的处理
1、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对房屋的装修和安装的水电气闭路等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将该房屋按终止或解除时的现状,完整的交还给甲方,不得损坏和拆除室内水电气闭路及装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墙、窗、门、地板等)。但对房屋内的可移动设施和设备乙方有权自行拆走。
2、乙方添置在承租房屋室内的动产如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拒不搬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处理,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约定
1、乙方应保证按国家规定合法经营,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若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处罚的,其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负责安装承租房屋的商业用水、电、气,其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中甲方应承担的一半由乙方先行垫支,在租期的最后一年房屋租金中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时支付租金,应按日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拒不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还应另行支付按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前的租金标准的150%支付逾期期间的租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注:从签定日起到2011年8日31日,46天均属于赠送的装潢时间。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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