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________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____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_____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财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_____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_____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____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_____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_____厂租赁经营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八条_____厂共有财产____元,其中:固定资产____元,流动资金___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租金定为____元,分____年缴纳。
其中:____________
____年度______元
……。
第十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出租人为了_____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____%的折旧基金和____%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_____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_____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承租人是_____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承租人对_____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承租人对_____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机构设置权
2.人事任免权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
4.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十九条_____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第二十条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___%,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提取。预支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支总额大于承租人收入时,用扣减下年度预支额度弥补。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税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必须保障_____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有价值___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出租人有权监督_____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条出租人对_____厂有财务监督、审计权。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对_____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出租人有权维护_____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不得平调_____厂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条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_____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四十三条租赁期满后,_____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__%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___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折抵租金。
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___%的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___%的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承租人代表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出租人、承租人、____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____市经济委员会、_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_____市财政局、劳动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____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____市分行有关部门备案。
出租人代表:______
承租人代表: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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