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公示无异议,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随土地使用权共同出让,范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土地概况
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亩(大写:_________亩),其位置及四至范围 。
甲乙双方约定准确标示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座标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非乙方原因受到的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土地交付现状 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1、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规划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出让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五十年,出让年限到期后,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动延续五十年,以此类推,直至该土地灭失为止。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村委会决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公示等与之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 出让款项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元/亩,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 款项支付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3、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使用期间,出现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解决不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该土地的,甲方除退还上述第十二条乙方支付的款项外,还须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六条 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乙方所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政策重大变动、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甲乙双方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1、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及合同修改,变更、补充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3、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4、若补充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视为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应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补充合同或附件内的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涂改无效;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见证方(见证方为个人,须可手写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