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_________年,李X(男)与刘X(女)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李X对刘X疼爱有加、倍加呵护,但临近结婚了却仍玩兴不减,责任性不够强,为此刘X要李X在婚前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李X先提出离婚,则李X婚前的所有财产分一半给刘X。婚后李X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刘X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增多,经常争吵。20_________年,李X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X出示了李X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关于该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违背民法原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认为李X婚前写下保证书只是对自己的婚前财产作出了一个约定,而对刘X的财产却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这对李X明显不公平,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李X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类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离婚便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率,故李X可以在双方离婚之前撤销对刘X财产的赠与。由于李X写保证书向刘X做出承诺,是为了日后与对方结婚并生活在一起,若离婚则李某与刘X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应可以撤销对刘X财产的赠与,故此时该保证书还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_____》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_____》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X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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