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___
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贵院正在审理的“王A诉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担任被告公司的一审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才收到贵院送达的材料,贵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所以15日的举证时间过短,现还有部分证据材料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正在收集中,取得的有关材料后申请人将尽快提交到贵院。
但取证过程中受客观的因素影响,所以在举证期限内全部提交完证据材料确实存在困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被告公司在(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49号中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至开庭的当日。谢谢!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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