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上诉状范文

时间:2022-01-29 20:08:20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8820字

公司解散纠纷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出生,江苏__________公司监事、股东,住所地江苏省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出生,江苏__________公司股东,住所地江苏省__________;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____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出生,江苏__________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住所地上海市__________。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_____市人民法院(2013)_____商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2013)_____商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公司强制解散的条件

按照公司法第180条、182条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为:_________________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唯有以上述事由提起解散之诉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继而再行实体审查。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所提的5项事由没有一项符合上述规定,所以单就起诉的形式审查而言,一审法院就应当驳回起诉。

实体上,被上诉人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认为公司应该解散,现逐一简要分析:_________________1.强迫股东签字;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朱桂凤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被上诉人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退一步来说,即便真的发生,被上诉人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予以解决,与强制解散之诉无关;2.更换财务负责人;这是公司章程第19条第9款赋予第三人的权利,与强制解散的事由风马牛不相及;3.解除与张_____的委托协议并进行诉讼;这既是执行股东会决议,更是为了上诉人及各股东的利益而为之,何来侵害公司利益之说?更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4.被上诉人提起股东侵权之诉;公司法及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公司解散之诉;5.所谓的热衷于诉讼;完全是为了维护上诉人和各个股东的利益而不得不采取的法律措施,而不是积极主动挑起诉讼,损害公司利益,更不存在上诉人被政府托管的事实。_____镇政府下发的文件表述得非常清楚,该文件仅仅是为了对市场的秩序和治安进行管理,公司自主经营。所以,被上诉人以上述5个方面的事由要求强制解散公司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存有滥用司法裁判权,超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权限和当事人的证据范畴的行为,同时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只应对当事人的诉请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证据充分合法的,判决予以支持;证据不足的,判决驳回;非法定情形不得超出审查范围而裁判。依上文所对照,一审法院理应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结案。可奇怪的是,法院却主动承担代原告举证的责任,并自行举证自行审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对号入座地认定公司符合解散条件。

1、判决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事实上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召开的最后一次股东会为2013年_____月_____日,截止本案一审判决仅有一年的时间。而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公司的管理机构仍然正常运转,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总经理__________、执行董事__________的领导下有序进行,除被上诉人__________带人扰乱公司秩序外各方面都正常运作,该收取的租金也在正常收取、该续签的合同也都在按约履行。

2、判决认定“股东间的诉讼(知情权和侵害公司权益)导致矛盾深化”

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应该基于一定的信任,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单方面怀疑第三人__________利用管理公司的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在庭审中并未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上诉人认为,股东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产生分歧在所难免,也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问题讲明白、事情讲清楚还是可以继续合作。而一审法院仅仅以两例被上诉人的诉讼就认定股东之间的矛盾深化,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3、判决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股东设立公司是为了追求利益,公司永久设立就会满足股东的长久利益,除非公司控股股东及高管等恶意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本案公司的存续非但不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反而会给股东带来预期利益,既实现各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也符合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上诉人提交的2013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在第三人__________担任执行董事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账目亏损28万元,与2012年账目亏损200多万元相比,亏损大幅减少。如果公司管理未遭到被上诉人恶意的打砸破坏,公司的租赁合同续签完成,应收租金支付到位,公司将处于一个较大的盈利状态,这一点在被上诉人__________的调解意见中也有体现。市场承租人前两年的租期已经到期,后面的续租租金将有一个大幅度的增长。所以说,公司继续存续不仅不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反而能够给股东带来较大的红利收益。

4、判决认定“公司僵局不可以化解”

目前公司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而在政府、法院的主导下的调解中,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均有意向将其名下的股份进行转让,只是受让的主体可能有所要求,而第三人__________有意受让该公司股份,公司完全是可以通过股东并股解决目前的问题。或者如被上诉人__________的说法,公司敞开经营,这些在2014年4月13日的法院调解中均有记载。另外,各股东可以把对股东会的分歧言明,通过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确定考核目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式来解决。而这些工作根本没有启动,又何以见得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不能化解,公司僵局完全不可以打破呢?上诉人认为,这些矛盾的解决,所需要的仅仅是一个能厘清各方利益并保持中立的第三方而已。

5、判决认定“公司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

被上诉人提交的四份诉讼材料,其中一份为被上诉人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一份为第三人朱桂凤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其余两份为上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之诉。而股东知情权之诉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在上述委托合同之诉后积极配合处理,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经法院终审审理后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也就是说第三人执行董事在经营公司期间并未侵害公司利益;而委托合同之诉,上诉人是根据股东会决议提起的,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作为一个固定资产达8000万元的有限公司,按理有几个诉讼案件也是正常的,况且上诉人对外的几个案件均以上诉人胜诉而终结,也就是说经营管理者在此期间利用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也等于维护了包含二被上诉人在内的各股东利益。

综上,本案被上诉人的举证不能成为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一审判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上本案是因为股东认为其股东权受到侵害而恶意提起的公司解散,违背了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请二审法院基于对股东提出解散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的原则,防止股东通过解散达到明显不当的目的和利益。二审法院应该针对公司解散的诉请从严进行审查,通过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涉案股东之间的矛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