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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5。登记证、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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