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宋*生(身份证号,电话1303xxxxx35、1303xxxx751)。
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1日,甲方在本溪中心拌和站现场施工时,不慎从3米高的运输油罐车上摔下。经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治疗,后转入**市骨科医院手术治疗,最终确诊为左股骨髌骨折及左股肌腱断裂。双方就这一事故为工伤的定性及工伤等级为六级的认定均没有异议。由于甲方提出了终止劳动关系及要求工伤补偿的申请并得到乙方的同意,因此双方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范围及金额
1、甲方于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共计3.9985万元(乙方已向医院支付,票据保存于公司财务部)。
2、甲方于住院期间所需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器械费、等共计0.7348万元(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详见附表一)。
3、一次性补偿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费、后期康复治疗费、异地安置费等共计12.4980万元(乙方未向甲方支付,详见附表二)。
二、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三、甲方义务
1、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并提出与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在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字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甲方于收到全部的一次性补偿金后,给乙方出具证明手续。
3、由于乙方在伤残等级、补偿范围及费用金额上,均符合规定标准或高于规定标准,因此自本协议达成之日起,甲方不再向乙方索要任何费用,不再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四、乙方义务
1、根据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的约定,乙方需全额支付甲方工伤的全部一次性补偿金。
2、乙方收到甲方终止劳动关系申请后,向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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