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乙方:_______________责任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有关规定,就LED日光灯替代高压钠灯进行节能改造项目,达成如下条款: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_
1.1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2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用LED灯替换高压钠灯对________区道路照明系统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项目预计投资约________亿元人民币,计划对____________区的约30万盏高压钠灯进行改造,预计LED灯的安装调试期为一年,预计年项目节能量为____________圆(小写:________________)。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第3节项目期限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本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效益分享期结束之日止。
3.2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1年。
3.3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____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相关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3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第3节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
5.1甲乙双方同意以节能设备安装前甲方前三年的平均年耗电量作为能耗基准,原平均每盏高压钠灯的功率为200瓦,用于改造的LED灯每盏功率为50瓦,改造前后日平均用电事件均为12小时,目前的电价为0.8元/度,每年预期节能效益为157,680,000元。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5.2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该确认单核定的项目节能量作为节能效益计算的依据,如一方对核定的数据有疑问的可以协商确定最后节能量。
5.3效益分成期为六年,节电改造后按核定的项目节能量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5.4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1年后15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5.3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5.5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即九千万)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5.6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5.7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6.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6.4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6.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6.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10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6.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6.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6.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6.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7.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7.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2月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8.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9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
9.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9.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
10.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10.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10.1.4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10.1.5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10.2乙方违约:
10.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10.2.2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10.2.3若乙方未实现其承诺的的项目节能量,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的减少分成的比例,具体数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10.2.4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节违约补救
11.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1.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2节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13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3.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3.2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3.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第14节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4.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4.3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4.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5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15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4.6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30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4.7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未得到纠正。
14.8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约定,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4.9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4.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乙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一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
如果甲方发生财务问题而导致本合同规定的收益金无法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时,乙方可以从该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补偿自己的损失。
第15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5.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5.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6节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17节费用的分担
17.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7.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7.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8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8.2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8.3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8.4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8.5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8.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18.7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会议室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乙方(盖章)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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