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谭某某,男,汉族,19**______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答辩人:荆某某,男,汉族,19**______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县*镇*寨村*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荆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被答辩人主张的35万不是借款,而是通过答辩人转付给陈某某的投资款,答辩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一、在答辩人、被答辩人、陈某某三方合作期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向陈某某支付投资款110万元,其中包含2013年6月21日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转付给陈某某的35万元。
陈某某自称其拥有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市*县与中国石油有几个项目要合作,负责中石油煤气层井场整修和抽气机安装。为了跟陈某某合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3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了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于2013年6月14日全部出资到位,公司前期办公场地租赁费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办公桌等办公家具均由答辩人出资。
2013年6月21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现金存款35万元,答辩人分两次将35万元以现金方式转交给陈某某,两次交付被答辩人均在场。答辩人又以其自己名义分三次向陈某某现金支付55万元,被答辩人单独向陈某某支付10万元,共计100万元。
2013年10月2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将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并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等公司财产折抵10万元作为投资款,一并移交给了陈某某。同日,答辩人、被答辩人、陈某某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书》,明确了投资款为110万元,其中答辩人65万,被答辩人45万。签订协议时,答辩人依据《三方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将陈某某出具给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所有借据、收据当场销毁,导致无借据、收据佐证。
二、被答辩人察觉受陈某某欺骗后,见陈某某还款无望,便捏造事实,罔顾诚信,其主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方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红利,之后也失去了联系,通过调查才发现陈某某所称的公司并不存在,所有工商信息都是虚假伪造的,也没有与中石油项目合作事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察觉受骗,遂于2014年7月6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报案,次日,碑林分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答辩人同其爱人多次找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也曾驾驶答辩人车辆到山西寻找陈某某,最终无果。见状,被答辩人利用所有借据、收据已被销毁的事实,料想手持存款单,答辩人定会百口莫辩,遂转向答辩人,要求其支付本应由陈某某返还的35万元投资款,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向答辩人现金存款的35万元,是托答辩人支付给陈某某的投资款。因向陈某某索要投资款无果,遂要求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谭某某
2015年11月5日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