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与某文教通讯设备配套厂一案,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本单位)在该案一审、二审、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___________
本人姓名
(单位名称)
某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收件人
孙律师
邮编
215000
联系电话
备注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