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丙方(房屋所有权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美容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的美容院(名称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细事项见房屋产权证),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该商铺的所有权证书编号为:,产权人为丙方,丙方与甲方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止,每月租赁费为元人民币,店铺交与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的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美容院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2012年3月2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租赁期限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是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商铺日期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费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者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若协议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退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若协议签订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路、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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