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
住 所: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受聘方: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所 (下称乙方)
住 所: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上丁商务楼19-20
法定代表人:何-芳
受聘律师:___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书面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和选任并指派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私人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担任甲方私人律师的责任,是为甲方就其个人有关事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应甲方的要求,对乙方关于其个人生活或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
(二)应甲方的要求,协助审查甲方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已签订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经济合同),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同时协助甲方审查即将签订的各类涉及个人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确保该等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和有利性。
(三)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认为是个人重要事务的草拟、谈判、签约工作。
(四)应甲方要求和委托,代理甲方参加以甲方为在案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与仲裁等活动。
(五)协助甲方办理其他有关其个人法律事务。
属本条第(一)(二)(五)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七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属第(三)(四)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交纳代理费,费用标准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律师收费的规定适时商定,乙方应在规定标准内给予甲方半价优惠。第(五)项中涉及重大法律事务时亦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乙方接受聘请担任甲方私人律师后,对甲方的个人生活隐私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法律热线以便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第五条 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必要时应提前通知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双方积极有效配合办理。
第六条 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甲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RMB元/年,由本协议签署之日支付。
第八条 应甲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到万州行政辖区境外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实际发生提供必要的明细和说明。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即时生效。
协议签订方: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 (签字)
乙方:___________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所 (盖章)
签定地址:_________重庆市渝北区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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