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制
二○○○年八月
说明
凡出国(境)培训在半年以上(含半年)者均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由各部门、各地区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引进智力办)监督执行,并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以附件形式对协议增补有关条款,增补的文件的个数应注明在本协议的第十二条中。
各部门(地区)在上报培训人员审批材料时,应将签署后的本协议及附件一并上报。
(简称甲方)以法定代表人为代理人与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培训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以身份赴国(地区)
单位培训,
期限为 年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乙方的具体培训内容是:
。
第三条:乙方在培训期间,不得擅自变动培训单位,更改培训内容,也不得同时受雇于国外其它单位。如确有必要更改,需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期间内,国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
关于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
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甲方负担
外专局资助
国外资助
培训期间不安排回国探亲或家属出国探亲。培训期间如身患重病或慢性病复发,应及时回国就医。伤、亡、病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乙方抵达培训所在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如所在国无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则按出国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定方式)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人员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培训期限,均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核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乙方应按协议的培训期限回国,并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办理有关手续,提交书面的培训总结(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八条:乙方回国后有义务在甲方工作 年以上。
第九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的副本经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或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培训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约时,甲方将视违约情况,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要求经济赔偿;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经甲方同意,由为乙方出国培训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三个月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赔偿甲方(如国家外国专家局给予资助,则包含在内)为乙方出国培训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乙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各项费用。
如乙方违约逾期不归,从逾期之日起,保证人向甲方支
付元(人民币)的担保费。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为止。
本协议含 个附件,正本及附件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乙方保证人和省(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乙方保证人(签字)
年 月日年 月 日
省(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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