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账协议
甲方:___________石嘴山市某某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石嘴山市某某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丙方:___________平罗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丁方:石嘴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孙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2013年4月25日丙方某某公司与丁方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抵货)合同》,合同约定丁方某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某某号商品房转让给丙方,转让价格为3260万元,丙方某某公司向乙方某某公司供应相同价值的混凝土抵顶全部房产转让款。合同签订后,丁方某某公司已向丙方某某公司交付上述房产,丙方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向乙方某某公司供应混凝土,截至目前为止丙方某某公司已向乙方某某公司供应价值15926535元混凝土,尚欠价值16673465元混凝土。
同时,乙方千禧*司拖欠甲方宏*公司的借款。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顶账事宜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丙方某某公司向甲方某某公司供应价值16673465元混凝土,抵顶丙方某某砼业下欠丁方某某公司、孙某某购房款。
甲方某某公司以应付混凝土货款冲抹乙方某某房地产拖欠的借款16673465元。
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供应混凝土(注:混凝土所用水泥为石嘴山市赛马*泥厂或平罗县*达水泥厂产品),混凝土单价仍按照丙方某某公司与丁方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抵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不含税价)。
本合同签订后丁方某某公司、孙某某仍按《商品房买卖(抵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乙方某某公司与丁方某某公司、孙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自行处理,与甲方、丙方及本顶账协议无关。
本协议一式四分,甲乙丙丁方各持一份,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商品房买卖(抵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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