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内财产协议书

时间:2022-06-14 16:03:32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5089字

夫妻双方婚内财产协议书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现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系女方______之夫。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现住: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系男方___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__ 签订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 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

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该婚内财产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______省___市___区___街___号___幢___单元___号(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______省___市___区___街___号___幢___单元___号(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二、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

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对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__日常消费支出______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

凡处理超过______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涉及到一方企业投资等的约定: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

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

④个人公司;

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

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

②个体工商户;

③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五、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现有债务约定:现有债务情况如下:双方因___,由___经手所欠债务___元,由___承担。

风险提示: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说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力,除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七、对于子女______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对于___由___承担抚养责任,___每个月承担___抚养费用______元,直至______大学毕业为止。

风险提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实务中有不少人要求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

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

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八、损害赔偿的约定:如一方由于______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______万元,支付方式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九、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