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与丙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购买座落于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价款。
第二条抵押人因资金不足,在交付首期房款的原则下,将上述房地产及相关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向抵押权人申请按揭贷款还款之保证。
第三条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房地产及相关权益,作为按揭贷款的抵押物。
第四条担保人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五条贷款合同中涉及的抵押人的债务及相关税费。
第五条甲方首先自行筹措交纳_____%预售房款,并同乙方签订《商品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在本合同生效后,即按《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向抵押人提供所购房地产价值_____%的抵押(按揭)贷款,贷款额为大
1
写。
第六条抵押(按揭)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第七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止,担保人无条件地承担其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第八条办理抵押(按揭)时经乙方、丙方协商同意后应按房价款办理保险,保险期至抵押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止,抵押人、抵押权人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各自支付给担保人的金额比例受偿。
第九条在抵押(按揭)期间,抵押物交付后由甲方占管,甲方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乙方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抵押(按揭)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再抵押,亦不得出售、出租、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第十一条丙方在接到乙方要求其履行还款担保通知后日内,应当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款项,并有权向甲方追偿所支付的款项。
第十二条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将甲方所欠款项从丙方的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丙方在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项后天内,甲方仍未偿还丙方所支付的款项,丙方有权终止买卖关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向有关部门处申请处分抵押物。
(一)抵押人未按约履行债务,且担保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担保义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且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第十五条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可以中止处分抵押物。
第十六条处分抵押物所有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物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七条抵押(按揭)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并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许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产权监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交易过户及变更(分户)登记。(见管理办法第三项)抵押人、担保人和抵押权人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担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契税和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署,经许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登记监证,并加盖“许昌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抵押(按揭)关系终止;当事人应在三十日(港、澳、台地
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许昌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补充协议份,附件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壹式份,当事人及监证机关各贰份。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及住址: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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