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贵金属业务协议书

时间:2022-07-02 00:10:51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19353字

代理贵金属业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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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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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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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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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卖贵金属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交易时间为:(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以金交所实际交易时间为准;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二)交易标的

目前甲方暂不提供延期合约的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申请服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金交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种。

(三)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金交所撮合成交。

(四)交易时间、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以金交所发布为准。金交所将根据国家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制度、金交所交易规则、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

第二条 交易渠道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网点柜面和网上银行两个业务办理渠道。其中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可为乙方办理签约、解约及账户变更、签约信息查询及变更、出入金及出入金明细查询、提货申请、提货申请查询及撤销提货、成交查询、持仓冻结及解冻、交易资金查询及各类凭证打印等功能。

(二)甲方网上银行渠道可为乙方办理出入金及出入金明细查询、签约信息查询及修改、委托申报、撤销申报及委托查询、成交查询、库存查询、持仓查询、资金查询及行情查询;提货申请、撤销提货及提货申请查询、日结单查询、持仓冻结及解冻等功能。

(三)乙方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进行网上委托交易应遵守甲方网上委托交易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乙方应妥善保管进行网上委托交易使用的账户和密码,凡通过乙方账户和密码达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自愿委托达成的交易。

(五)乙方使用网上自助委托交易时,如使用的服务功能、业务项目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和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六)乙方网上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情况以甲方的电脑记录为准,乙方确认并接受通过乙方有效的网上账户和密码达成并记录在甲方电脑中的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七)乙方对甲方的代理贵金属交易网上记录有异议的,应在交易达成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的网上记录无异议。

第三条 资金与实物

(一)乙方须在甲方分支机构开立代理法人贵金属业务资金结算专户;乙方交易前,需向甲方在金交所开立的代理黄金保证金专户中汇入基础保证金1万元及足额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基础保证金在乙方解约之前不得占用,不得转出。

(二)金交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委托开仓AU(T D)、AU(T N1)、AU(T N2)、Ag(T D)合约前,需将足额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汇往甲方在金交所开立的代理法人黄金保证金专户。乙方委托甲方卖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或委托平仓AU(T D)、AU(T N1)、AU(T N2)、Ag(T D)合约时,须有足额库存或持仓合约。

(三)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输保险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向金交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取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

(四)乙方如需提取贵金属,应在甲方留有其授权提货人印签及相关资料,以备提货时进行核对。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贵金属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贵金属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金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贵金属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贵金属质量无异议。

(五)乙方交易资金划拨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09:00至下午15:30;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清算规则、技术条件和资金可划拨时间段的变化而变更乙方资金可划拨时间。

第四条 指定事项

(一)乙方指定下列人员为乙方交易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乙方指定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三)乙方指定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黄金出入库执行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四)乙方指定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查询业务经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五)乙方指定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补打凭证业务经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六)乙方的以下地址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

邮编 地址

(七)如需变更上述指定事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指令下达

(一)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金交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二)乙方在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申请。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交易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交易指令已全部成交,则撤单申请无效。乙方撤单指令须在金交所交易时间段内传递到甲方。

(三)成交后,甲方按贵金属成交价格和本协议书第九条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收取贵金属交易手续费(其中含代金交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四)乙方如若需提货,须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甲方代理乙方向金交所申请提货,并协助乙方提货。

第六条 通知事项

(一)甲方在交易日闭市后,采取以下第__种形式,向乙方发出成交明细单和结算单:

1、乙方由其授权人到甲方营业场所柜台打印;

2、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终端下载打印;

3、其它形式:

(二)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成交单和结算单后,乙方如未及时获取当日成交单和结算单,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索取,否则视为甲方已经送达。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成交单和结算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在次日8:30之前向甲方提出,在次日8:30之前不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四)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通知事项,应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第七条 账户管理

(一)乙方有义务关注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保证金和持仓变化,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对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1、甲方代理乙方现货延期交收合约要求的标准保证金比例不得小于金交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与本行为防范风险要求客户追加的保证金比例5%之和,警戒保证金比例为金交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上述保证金比例将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乙方必须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如有调整,甲方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发放通知。

2、乙方接受甲方对其保证金充足比例的实时监控,以及追加保证金及强制平仓等处理。

客户保证金比例=(客户持仓保证金 客户可用资金 合约浮动盈亏)/客户持仓合约市值

3、乙方保证金比例高于甲方要求的标准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行为。

4、乙方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标准保证金比例,但不低于甲方的警戒保证金比例,甲方有权(但无义务)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发送追保通知,要求乙方追加交易保证金,同时限制乙方开新仓和出金交易操作(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登记的手机号码、邮件地址真实、有效,如因乙方手机遗失、号码变更、通讯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信息接收不及时、无法接收信息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的警戒保证金比例,甲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对乙方持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甲方对乙方的强制平仓处理与甲方是否事先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无关)。

若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则从乙方的代理专用账户的基础保证金中扣除;如仍有不足,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对公账户中直接扣收资金,如乙方对公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垫付资金,甲方垫付的任何款项转成乙方的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____(大写)的标准计收滞纳金(比照人行规定承兑汇票垫款罚息标准)。

若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它情况无法进行强行平仓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和其它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照金交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平仓顺序以金交所规则为准):

1、乙方的保证金低于甲方规定的警戒保证金比例,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或市场状况的变化而改变警戒保证金比例。

2、持仓量超过金交所和甲方限仓规定的要求。

3、因违规受到金交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乙方利用本协议,冒用甲方名义招揽客户从事贵金属买卖及涉嫌非法从事境外贵金属买卖行为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6、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三)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以偿付下列费用: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乙方的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7、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四)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贵金属交易代理服务,甲方对乙方的账户盈亏状况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

(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八)乙方对其所知悉的甲方资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乙方须知、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代理贵金属交易活动。乙方保证委托甲方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保证向金交所和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个人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三)乙方保证不冒用甲方名义招揽客户从事贵金属买卖或非法从事境外贵金属买卖业务。

(四)甲方不得向乙方作获利保证,或与乙方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等类似的承诺。

(五)当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金交所对客户实行一户一码的编码原则,乙方的一个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只能对应金交所的一个客户编码,不能重复申请。

(八)乙方若需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关系,必须结清与金交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

(九)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延期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费用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贵金属交易手续费及保证金,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在本协议生效期内,按照金交所有关规定,甲方代金交所向乙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标准以金交所公布的标准为准,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代金交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 。

(二)乙方支付给金交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承担,前述各项税、费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三)按照金交所有关规定,由乙方缴纳、甲方代金交所收取的具体费用(不包括金交所交易手续费)如下:

1、延期补偿费率按未平仓合约市值AuT D和AgT D为0.2‰/自然日;AuT N1和AuT N2为1%收取。

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延期补偿费是当市场实物供求不平衡时,不能满足市场实物交收需求的持仓方为顺延实物交收义务,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补偿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2、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客户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合约规定的超期期限,金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金交所根据市场状况设定和调整的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

3、黄金实物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剩余库存1.8元/千克·天;

买入货权库存0.6元/千克·天 ;

实物出库日1.8元/千克。

4、运保费收取标准为:

金锭,100克金条运保费60元/千克,50克金条运保费120元/千克。

5、会员在指定金库存入实物黄金或提取实物黄金时,需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入库费率和出库费率均为2元/千克。

金交所将根据国家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调整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的构成、费率、收费时间和收费方式。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费用规则的变化而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条 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网络和计算机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者金交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乙方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和修改

(一)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年,协议到期前如双方无异议,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每次顺延的时间为___年,次数不限。

(三)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金交所章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协议的终止和交易净额的结算

(一)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2、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扣划;

3、乙方冒用甲方名义招揽客户从事贵金属买卖及涉嫌非法从事境外贵金属买卖业务,或因其经营行为给甲方名誉或利益带来损害的;

4、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二)乙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乙方与甲方解除签约、终止委托关系必须先与金交所和甲方结清全部费用和欠款,且在解除签约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双方终止委托关系,甲方必须及时向金交所办理乙方在甲方名下代理关系的注销手续,在金交所确认解约成功后,甲方应及时将基础保证金退回至乙方签约的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纠纷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制约。

(二)交易和交割的贵金属的品质由金交所负责,甲方不承担贵金属品质不符的责任。

(三)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为 ;

2、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诉讼管辖地为 。

第十四条 其他事宜

(一)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授权指令下达人、清算确认人、资金调拨执行人、黄金出入库执行人的有效授权书。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