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____________(甲方)
委托贷款人____________(乙方)
为确保200年委借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和乙方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并同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条 甲方自愿以存入乙方的本人户名内的住房公积金为保证资金及其本人所合法拥有的其它相应资产。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五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消或其它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三十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
第七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公积金账户的存款资金予以抵消。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有效。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公证处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直接强制执行。乙方也可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履行告之义务后直接从甲方公积金账户中划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正本一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借款人及受委托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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