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甲方(贷款人):详见专用条款
乙方(借款人):详见专用条款
一、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二、贷款额度、用途、期限
2.1 甲方经审核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向乙方发放循环贷款,循环贷款以核准的贷款额度向乙方发放贷款。本合同所称“贷款额度”是指乙方在该额度项下一次或分次使用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上限(以下简称“额度”);所称“贷款”是指乙方在其额度项下具体使用的每笔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2.2 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以专用条款第1条为准。
2.3 乙方应将贷款用于消费,其额度项下贷款应有具体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2.4 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以专用条款第2条为准。乙方每次提款的贷款期限自乙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项下贷款约定的还款日不得超过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贷款额度有效期到期日。贷款额度有效期到期日为本合同额度到期日。贷款额度到期不得展期。
2.5 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乙方可以一次或多次向甲方申请提款。申请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营业网点、POS机刷卡消费、网上在线支付、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申请内容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
三、贷款利率、罚息和复利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确定规则及采用的LPR期限以专用条款第3条中约定为准。
本合同项下LPR系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乙方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LPR发生调整的,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若贷款额度发放日为LPR公布日,则9时30分之前发放的贷款额度,适用的LPR为贷款额度发放日前最近一个月LPR;9点30分(含)之后发放的贷款额度,适用的LPR为该日公布的LPR。
3.2 本合同签订后,在采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如遇全国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调整,则本合同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第4条中予以明确:
3.2.1不随之调整。
3.2.2 固定日调整:调整日为每年度的1月1日,即根据当年1月1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
3.2.3按频率调整: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约定的频率进行调整,即根据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利率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日在调整月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3.3 本合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自动相应变更,并与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3.4 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而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3.5 本合同按日计息,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贷款不满一个结息周期的,利随本清,但若遇结息日时,仍应在结息日及时结息。
3.6 乙方未使用额度或使用贷款于当日归还的不计息。乙方未使用额度=贷款额度-额度项下乙方已使用且尚未结清的全部贷款本金余额之和。
3.7 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对逾期本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复利利率按日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及复利利率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的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8 若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专用条款第3条约定的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加收(上浮)100%执行。
3.9 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3.10 通用条款第三条约定的利率、罚息和复利的浮动和/或调整不再另行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四、贷款发放、支付
4.1 贷款的发放分为贷款额度发放及额度项下贷款发放,贷款额度发放是指乙方满足通用条款第七条之提款先决条件下,经甲方审核通过,乙方取得在甲方核准额度范围内向甲方申请发放贷款的资格,甲方审核通过之日即为贷款额度发放之日,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以甲方系统及内部文件记载为准,贷款额度发放后甲方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额度发放日非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合同签订日;额度项下贷款发放是指在贷款额度发放后,甲方在此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将通用条款2.1条所指的“贷款”一次或分次发放至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的乙方个人结算账户,项下贷款发放日以该笔贷款发放至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的时间为准。贷款的支付系指乙方授权并委托甲方将贷款资金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直接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受托支付)或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
4.2 乙方在满足通用条款第七条之提款先决条件下,授权甲方将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额度直接发放到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账户详细信息见专用条款第5条之约定。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额度项下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本款乙方指定账户。
4.3 在贷款期内,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本息。乙方应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应付贷款本息。若乙方需要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或对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其他变更,乙方须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个人结算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乙方须在甲方处开立新的个人结算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如乙方个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4.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额度项下贷款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以上须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贷款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下,可采用乙方自主支付方式,但不适用乙方自主支付方式的,应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
4.5 甲方按上述约定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双方不再签订单笔贷款合同。
五、贷款使用、归还
5.1 乙方可以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和归还贷款。使用贷款后额度相应减少,贷款余额增加;归还贷款后额度相应增加,贷款余额减少。同时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额度项下贷款按以下约定使用和归还:
5.1.1 通过网点柜台申请的,额度项下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1万元,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发放。
5.1.2 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乙方应首先使用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之个人结算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进行消费,当个人结算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小于乙方拟消费金额,且差额大于等于1000元时,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满足本合同所述条款及甲方要求的前提下,自动使用额度项下贷款(甲方自动将贷款金额发放到乙方使用的个人结算账户中)。乙方使用POS机刷卡消费渠道申请额度项下贷款的,单笔额度项下最低贷款金额为1000元(含),最高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单户额度项下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
5.1.3 通过网上在线支付进行受托支付的,乙方应首先使用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之个人结算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进行消费,当个人结算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小于乙方拟消费金额,且差额大于等于1000元时,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满足本合同所述条款及甲方要求的前提下,自动使用额度项下贷款(甲方自动将贷款金额发放到乙方使用的个人结算账户中)。乙方使用网上在线支付渠道申请额度项下贷款的,单笔额度项下最低贷款金额为1000元(含),单户额度项下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含)。
5.1.4通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自主支付的,乙方使用其中任一渠道,单笔额度项下最低贷款金额为1万元(含),单户使用电子银行渠道申请的全部额度项下贷款余额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含)。
5.1.5 若乙方通过上述多种方式使用额度或使用方式有重复的,则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主判断额度的使用方式,并依其现时业务规则予以调整。同时,甲方也有权根据业务规则自主决定上述贷款使用渠道的开放和关闭。
5.1.6乙方自主还款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点柜台、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自主决定上述还款渠道的开放和关闭。
5.2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包括:(具体本息偿还方式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
5.2.1 利随本清:指贷款发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方式。
5.2.2 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周期结付贷款利息,但最后一期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5.2.3标准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周期结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还款日固定在第3、6、9、12月;贷款发放后的首次付息日的确定方式如下:(1)结息周期为每季度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3、6、9、12月的固定还款日;(2)结息周期为每半年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6、12月的固定还款日;(3)结息周期为每年的,首次付息日为放款后最近的12月的固定还款日。
5.2.4 等额本息: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周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其中,按还款周期确定的每期还款金额包括每期应还利息、本金。每期还款额不足0.01元部分全部上调至0.01元,每期扣款额以甲方实际扣款金额为准。
5.2.5等额本金:指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周期偿还等额本金,贷款利息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并随本金逐期递减的还款方法;其中,按还款周期确定的每期还款本金等于贷款总额除以贷款期数。
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在额度有效期内,还款方式不作更改。
六、贷款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专用条款第7条约定的方式进行担保。
6.2若经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向甲方提交的担保登记材料存在虚假,导致甲方担保权利丧失的,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乙方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担保人履行直接还款责任。
6.3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若经甲方认可的担保人未将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所有能够证明抵押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交存甲方,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乙方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七、提款先决条件
乙方在申请甲方放款前,应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7.1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在甲方处开立用于贷款、付息及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7.2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贷款担保的,则该担保已设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7.2.1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保证,则保证合同(和/或)经甲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已生效。
7.2.2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抵押,则抵押合同已生效且办妥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7.2.3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质押,则质押合同已生效且已将办妥质押物(权利)的质押登记手续和质押物(权利凭证)交付甲方。
7.2.4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其他形式担保的,则该担保已有效设立并能对抗第三人。
7.2.5 如甲方要求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同时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的,原则上该多种担保须同时满足上述担保条件。但是,在部分担保已有效设立的情况下,若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亦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同时其它担保手续继续完善。
7.3 在申请本业务的过程中,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这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
7.4 担保物需办理保险的,则该保险已有效办理,并以甲方为保险的第一请求权人(第一受益人)。
八、乙方声明与承诺
8.1 乙方声明如下:
8.1.1 乙方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1.2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1.3 乙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8.1.4 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8.2 乙方承诺如下:
8.2.1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额度下的每笔贷款均为乙方本人使用。乙方承诺不以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之账户介质的丢失、盗抢、毁损、挂失、更换等为由拒绝履行还款责任。
8.2.2 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额度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8.2.3 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利息。
8.2.4 在乙方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或乙方经营状况、健康状况及家庭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时,应自确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8.2.5 乙方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8.2.6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九、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的违约事件:
9.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金或支付贷款利息义务的。
9.2 乙方在甲方或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卡出现恶意透支。
9.3 乙方在甲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出现了贷款逾期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9.4 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9.5 乙方抵/质押物(权利)价值出现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9.6 抵/质押物(权利)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或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借款人未按经营机构要求另行提供抵/质押物等情况。
9.7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9.8 乙方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9.9 乙方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其还款能力明显不足。
9.10 乙方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11 乙方在还款期间触犯法律或涉及诉讼、仲裁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9.12 在贷款期内,乙方以贷款资金支付货款,又完成贷款资金对应货物之退货交易的,乙方在收到退货款三日内应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未偿还的,视为违约。
9.13 出现了对或可能对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9.14 担保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担保合同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
9.15 担保人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9.16 担保人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担保人履行其担保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甲方权利
10.1 上条所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完全由甲方作出判断并通知乙方。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0.1.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
10.1.2 有权冻结乙方贷款额度,终止继续向乙方提供贷款;
10.1.3 宣布所有已贷出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可直接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10.1.4 要求追加担保或更换抵(质)押物;
10.1.5 向有关征信机构、媒体或其他金融机构公布乙方名称及违约行为;
10.1.6 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10.2 甲方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而对乙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应全部赔偿。
10.3因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或存在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而导致甲方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则甲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0.4 由于乙方信用状况恶化,甲方可以有效地自动取消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贷款发放。
十一、特别约定
11.1 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3 甲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内,根据乙方贷款使用、归还情况和信用等状况,核定继续向乙方发放贷款及/或发放贷款的条件,调整乙方借款额度并通知乙方。
11.4 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单笔借款借据(包括纸质借款借据和电子借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本合同之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及贷款用途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
11.5 双方一致认可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限是额度发放和归还期限,不是实际借款发放和归还的期限。实际借款期限由单笔借据具体约定。
11.6乙方授权甲方在其提出借款申请(或审核申请)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在信贷业务审核及贷后风险管理范围内使用其信用报告。同意甲方将乙方的个人信息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不得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
11.7乙方出现未按约还本付息状况,其不良信用记录将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此带来的信用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1.8本合同到期后,在乙方偿还所有本息且满足甲方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登录甲方手机银行专业版等电子银行渠道线上申请续贷,并在甲方手机银行客户端签署本合同电子文本。在线上申请新贷款并签署本合同电子文本与甲方形成的权利义务与本合同的约定一致。
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线上申请新贷款,甲方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甲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的账户中。
11.9乙方通过甲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申请贷款、线上签署本合同、线上使用贷款等,必须登录专业版手机银行或专业版网上银行,并通过交易密码、动态令牌、USBkey等方式校验乙方身份。凡通过校验的,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其行为与在纸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应妥善保管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动态令牌、USBkey、手机银行登录账号及密码、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及密码申请贷款、签署合同、使用贷款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要求甲方停止提供贷款。同时,乙方应理解甲方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甲方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0乙方在甲方手机银行客户端签署本合同电子文本,甲方根据业务流程,可能在纸质文本上加盖甲方印章。若合同双方部分主体签署电子文本,部分主体签署纸质文本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签订本合同的,均系其订立本合同的有效意思表示,本合同将正常成立及生效。甲方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有争议的,以甲方保留的合同等文件版本和留存的电子数据为准。
11.11乙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贷款期间,乙方变更其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重要事项的,需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其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12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乙方和/或担保人发给甲方的文件,则需在甲方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11.13 本合同及其相关条款自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章)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1.1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第8条中予以明确。
12.3 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及所涉债务催收、各类司法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审理、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本合同专用条款首部各主体联系信息。上述诉讼法律文书通过上门送达、邮寄等方式按照上述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受送达人承担。
合同各方如需变更约定的送达地址,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在变更前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未以前述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2.4 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十三、附 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各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其它方的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取得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另有要求以及以甲方清收为目的披露或者使用的除外。
13.2 本合同由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附件、补充协议等构成。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通用条款正文)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
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
电子邮箱:
1、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本贷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甲方不具有确定的义务以本贷款额度向乙方发放贷款。
2、(1)本合同项下额度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额度到期自动作废,不再继续使用。
(2)额度项下贷款最长可使用期限为下列第_______项约定期限:
①额度项下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3、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__年利率,执行□ 固定利率:___________%,按照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五年期以上)LPR (选填“加”或“减”) ____ 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1基点),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做调整;□浮动利率:按照贷款额度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个月(□一年期 □五年期以上)LPR_______(选填“加”或“减”)_______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1基点)。
4、在执行浮动利率时,如遇上述LPR调整,则本合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按通用条款第_______条进行调整。(选填3.2.1/3.2.2/3.2.3)
选择通用条款3.2.3时,自贷款发放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每_______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月LPR结合本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调整。
5、乙方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还款:
①利随本清;
②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每(□双周□月□季□半年□年)一次的结息周期结付贷款利息,还款周期为双周的,利息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第_____日;还款周期为__月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季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__年的,利息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③标准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指乙方按(□季□半年□年)一次的结息周期结付贷款利息,利息的还款日固定在每年的(□3□6□9□12月)的_______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④等额本息:按(□双周□月□季□半年□年)的还款周期偿还一次本金及相应利息,每次还款偿还的金额相等,还款周期为双周的,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的第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__月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季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__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
⑤等额本金:按(□双周□月□季□半年□年)的还款周期偿还一次本金及相应利息,每次还款偿还的本金相等,还款周期为双周的,还款日为该还款周期第二周的第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__月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季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季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半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半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还款周期为__年的,还款日为应还款年度末月的_______日。
7、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授信业务按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进行担保:
(1)保证,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了个人贷款担保承诺函(和/或)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详见( )年(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2)抵押,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详见( )年(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3)质押,担保人必须与甲方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详见( )年(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___(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西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大足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南川仲裁院/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如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及其分院仲裁则优先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颁行的《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选择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3)提交____________(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渝东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西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分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大足仲裁院/重庆仲裁委员会南川仲裁院/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如在重庆仲裁委员会及其分院仲裁则优先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颁行的《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选择普通程序进行仲裁;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_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份,担保人____份,抵/质押登记机关_____份,其他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专用条款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年( )字第( )号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循环贷款最高额贷款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印):____________
乙方声明:甲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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