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 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 省 市 区 镇 村 组 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名称 住所地:_________ 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共计人民____元(其中 );
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要点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
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 合同》第 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其理由是该合同第 条约定了由被上诉人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获得生产“发牌机”的发明专利权证书,所以是上诉人自身违约。上诉人认为,从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三、五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但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可以用于实现该项产品上市销售的技术方案。并且结合被上诉人已经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的同类生产产品,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获得生产该类产品的合法的技术来源或者自身的研究、开发过程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生产并获得了利益,而原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这一事实。
第二、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反诉证材料中有一份关键证据材料:“发牌机07年5月至10月份采购入库汇总表”,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生产”发牌机”的核心技术的主板、芯片、光控、线束等,而原审法院对这一重要证据的质证予以疏漏。犯有有证不认的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 合同》第 条的约定:由 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被上诉人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故构成合同违约。本上诉人认为:该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不应该严格的要求上诉人应该提供的就应该是已经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而应该综合本合同的本意去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因为在签定本合同时,合同甲方已经明确知道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是暂时没有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只掌握有设计、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秘密,所以,不能机械的去理解并要求合同乙方必须要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才不构成违约,仅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术秘密、没有提供享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就构成了合同违约。从签定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意可以明显看出,双方需要的仅仅是拥有能够生产出该项产品的技术秘密即可。
第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时构成违约属于对合同理解的错误。从合同的可实施性来看,本上诉人认为,此合同也是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而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应该同时履行。因为根据该合同中的第一、二条之约定,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应该是在以第一条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 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由魏某某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被上诉人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即上诉人履行该合同),必须有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第一条为前提,否则,上诉人就没有了去履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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