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姓名性别出生年______月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专业学制学历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家庭地址应聘意见:_______________
毕业生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部门单位性质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户口迁入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
(有用脸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学校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
学校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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