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以项目部签订合同

时间:2023-06-25 00:21:09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2350字

个人挂靠以项目部签订合同

要认定项目部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从其来源及性质分析入手。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某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贯穿于该项工程施工建设的全过程,是承包方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代理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而言,其仅仅是个临时职能部门,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被解散或者撤销。项目部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固定的住所地,它不属民法上的“其它组织”范畴,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项目部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除了应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成立外,最主要是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因此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实施的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其行使的行为是否有施工单位的授权而言或者其行为对于合同相对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若有授权或原告可以证明双方构成表见代理,该责任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否则,该事故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施工企业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由于大部分工程项目实际上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名下,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由项目部自行负责公司施工,管理工地现场的人、财、物,项目部既可以代表公司与甲方签订所有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处理施工过程中与发包人的任何事务;还能对外签订材料采购等相关的合同,甚至有些项目部能直接收取工程款。项目部为__日常施工与管理的方便,往往会私自刻制印章,建筑公司对此也是知道或是准许的。因此不论项目部是由施工企业自行设立还是挂靠设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起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不论双方之间内部是否有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但该约定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项目部对外发生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