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新能源公司诉称:1.解除《某集团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2.某集团公司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全部投资费用净值;3.某集团公司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拖欠的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违约金。
被告某集团公司辩称:1.《服务合同》未生效,合同义务尚未开始履行,目前双方处于履行合同的前期准备阶段,应按照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互付返还义务;2.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产权人应为大连某新能源公司,并由其自行负责拆除;3.涉案能源站不能正常发电的责任不在某集团公司。能源站至今未能发电的原因为未正式并网,主要责任在某新能源公司,涉案能源站的正常运行所需成本应由某新能源公司承担。4.某新能源公司严重违约,某集团公司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集团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新能源公司投资建设能源站,为某集团公司提供供能服务,能源站包括燃气发电机组、余热锅炉、燃气蒸汽锅炉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的供能设施。某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为:有权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供应方案供能(电力、蒸汽);某集团公司需对某新能源公司能源站顺利建设提供全力支持,某集团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共同完成能源站的报批、整体验收等工作,某新能源公司配合某集团公司完成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评审、设计、审批用相关文件;某集团公司最低保证负荷为电力负荷日间不低于3400KW,夜间不低于1700KW,园区蒸汽负荷日间不低于9T/h,夜间蒸汽负荷不低于4T/h;某新能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为: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供能方案要求,向某集团公司提供安全、稳定的供能服务;按合同约定收取供能费用,开具供能服务费发票。对于违约情形,双方约定:某集团公司逾期交纳供能费用时间超过五个月,某新能源公司除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外,有权解除供能合同,某集团公司应向某新能源公司支付截至解除之日全部投资费用的净值(含资本金和已投资金额12%的财务成本)和本合同期内至解除之日所提供供能服务未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如某集团公司负荷连续两个月仍低于最低保证负荷,则从第三个月开始某集团公司需按照最低保证负荷支付相关供能费用。合同有效期至二十年供能服务结束为止,供能服务开始时期为能源站并网发电投入商业运行日期,期满后双方友好协商合同的延续事宜。
上述协议签订后,某新能源公司进行了安装施工,经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为合格。2016年5月4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了能源站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台燃气发电机组、2台余热蒸汽锅炉、2台燃气蒸汽锅炉等配套设施。2016年6月24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对某集团公司的环保申请进行了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2017年10月13日,济南供电部门同意某集团公司的申请,同意某集团公司天然气发电项目接入电网。2018年1月19日,某新能源公司建设的能源站经竣工验收为合格,某新能源公司完成了能源站的建设。目前2台燃气蒸汽锅炉已运行,2台燃气发电机组已具备并网发电条件。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确认,某新能源公司为完成上述2台燃气发电机组、2台余热蒸汽锅炉、2台燃气蒸汽锅炉等配套设施建设,共投资本金5912万元。
2018年12月25日,某新能源公司出具《关于燃气轮机发电无法正式投入运行的说明》,内容为:能源站两台燃气轮机现在正在调试阶段,并网手续也正在积极办理当中,且发电并网运行需要多系统联动调试,DCS系统调试需要一段时间,直至平稳安全运行,现阶段短时间无法正式投入正常使用。故本次验收范围不包括燃气发电部分,特此说明。某新能源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某新能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某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作为两公司在历城供电公司办理燃气发电厂分布式电源项目供电业务的代理人,具体权限为:1.全权办理用电业务,包括代表法人对供(购)电方案、并网或者有关协议等重要事项作出决定;2.签订供(购)电、并网业务等文书;3.办理其他关于此项目发电业务的手续等。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31日。某新能源公司、某集团公司均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章。
经现场勘验,涉案设备目前处于闲置关闭状态,双方均认可涉案设备未经过最终的验收,必须经过试运行才能整体验收。某新能源公司表示,设备启动需要输入密码,密码由某新能源公司掌握。某集团公司表示,某新能源公司如能将设备开起来,某集团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其本来就需要用电和蒸汽。某新能源公司表示,设备本身运行没有问题,并网发电需要双方都到场,验收后就可以运行。后又表示,设备闲置时间较长,很久未进行维护,不敢保证启动后能否继续使用。
某集团公司现用电系从国家电网购买,经到历城供电公司核查,某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山东某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的用电量分别为8058437KWh、18996000 KWh,2019年用电量分别为18138308 KWh、16296840 KWh,2020年用电量分别为25075425 KWh、5104200 KWh,上述两公司均位于某科技园南区。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一、本案所涉的《服务合同》于2020年4月20日解除;二、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投资本金5912万元及投资财务成本7094400元;三、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新能源公司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5735155.22元及违约金;四、某集团公司履行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判决义务后,本案所涉的能源站属于某集团公司所有;五、驳回某新能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集团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均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鲁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三、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投资财务成本7094400元”;四、驳回某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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