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拥有良好的业主项目资源和完备的主体资质;
2、乙方具备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条件、管理经验、资金力量;
为实现承接的类业务(包括恒大地产及恒大旅游),现甲乙双方展开合作,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承接上述项目活动,由乙方作为资金投入方和实施方,实行独立成本核算,整个活动实施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在乙方向甲方出具与合作项目涉及金额相等且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活动全额费用,乙方须另外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的意思表示,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项目资源、公司主体资质、项目合同签署前的公关,在与乙方充分磋商配合开展项目需求分析、投标、方案制定等一系列市场活动,承揽项目由乙方注资开展活动。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经完成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全部的活动项目并且经过甲方验收。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2021______年1月1日起至2021______年12月30日止。乙方已于2021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合作项目的全部工作实施完毕,甲方确认合格并验收。
第三条:合作方式
乙方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已经参考甲方的建议和提供信息确定方案并确定与项目公司(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所签署的项目合同内容,项目使用甲方资质进行投标、竞标,承揽项目后由乙方全额注资建设直至活动验收合格,甲方收取的管理费标准为:以恒大集团抵账房抵账的款项的10%为基础×乙方抵账房出售时与项目方(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抵账时的价款浮动比例收取,甲方收取的管理费与房产价值的折损或溢价的比例相关。
甲乙双方相关活动账目由乙方提供,详见附件一,双方对账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除项目管理费以外的项目活动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乙方支付甲方的管理费时间为:乙方出售相关工程的抵账房后获得的房款,具体以乙方实际售卖后房产回款为准,乙方应在取得房款后的5日内支付管理费。若售出房产增值,则在乙方抵账时的房产价额的10%基础上上调比例;若售出房产贬值,则在乙方抵账时的房产价额的10%基础上下调比例,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部分垫资类活动不提供管理费)具体金额以实际对账单为准。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根据承接活动项目的需要,甲方应当在报价、活动组织设计、活动款结算、技术方案、合作合同、资料管理、竣工交验等方面给予乙方相应的协助和指导。
2、房屋转让过程应当由乙方指定人员作为与项目方签署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所需合同的签署、履行应当由甲方配合进行。
3、恒大项目方以房屋转让的形式折抵工程款项过程中以甲方名义出面协调处理,甲乙双方配合完成项目款项的收取,并将款项如数支付给乙方。项目方用以折抵工程价款的房屋,其转让款数额的确定及其他关于工程价款折抵事宜应当遵循乙方意见执行,甲方不得擅自与项目方恒大地产、旅游或其指定方私自确定房屋转让价款,否则相关所有工程价款视为甲方已经足额收到,由甲方向乙方立即付清工程价款。若项目方以实际款项方式结算工程款给甲方,甲方应将实际款项足额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隐匿项目方付款方式,更不得假借项目方以房产抵账为由,私自占有项目方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而以房产作为抵账给乙方。
4、鉴于甲方有多个关联公司,甲方与项目方签署合同的公司名称及给项目公司开具发票的公司,乙方无权干涉,乙方仅收取甲方的指示,对项目公司提供服务,甲方配合乙方将项目公司将款项结算给乙方。乙方在以相关方式本质上系收取项目款项时,与项目方或其他主体在履行相关权利义务或主张权益时,需要甲方进行配合,甲方应当予以配合。乙方以甲方公司(包括员工)名义收取的抵账房,甲方不得侵犯该房产的利益。乙方处分该房产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5、乙方应遵守甲方和项目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的各项规定、制度和规划安排。乙方承诺,订立合同前并未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
6、乙方根据项目合作实际需要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人员资质证书等用于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开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甲方须保证上述资料、证件、资质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7、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及财务制度,甲方对活动款进行结算时,乙方应按照项目方要求准时足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乙方已将合作项目的完成进度,甲方验收通过。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项目方(恒大集团及其关联方)尚欠乙方活动款元人民币,具体付款及欠款明细详见附件一对账单。
第六条:乙方积极配甲方,按活动的验收约定,共同进行活动款元人民币结算和催收。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照上述条款履行义务,若违反任一条款,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部活动总价款的30%支付给守约方。
第七条:双方应对下列与合作相关的信息(“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之间的任口头或书面的讨论、提案、建议、指导、以及双方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意,包括合作范围、合作条件、管理规范、在本次合作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终止,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因协议产生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搬运费、仓储费、差旅费等所有因维护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第九条: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银行账户被查封或者甲方主体资质出现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实际落实项目建设或者无法如约收取活动款,甲方向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若乙方在项目建设或项目开展过程中,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项目方相关规定等,遭到国家有关部门或项目方惩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直接签署合作协议,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组织架构内的第三方承受,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在扣除管理费外双方结算已经完成的项目收益,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一条: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均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本协议项下发出的或作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为书面形式,并按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邮寄给另一方。通知应于以下日期视同送达:如派专人或快递递交,递交之日或快递签收之日视同送达;如以电子邮件、传真发送,发送之日后首个工作日送达。如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对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有效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___________电子邮箱:
乙方:___________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都不应对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的履行延误或不履行承担责任,但主张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所发生的事件及预计的持续期,并尽勤勉的努力来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协议下的义务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该等义务的履行时间将根据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相应延长。当不可抗力的持续使得本协议履行或签约目的实现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同意后,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签约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 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日期: 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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