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关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停业的问题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如:发票购领簿、未使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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