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时间:2022-07-18 08:12:35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15277字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一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基础上,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实施欺骗和不忠诚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结束后6个月内或其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6个月内发现其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以先发生者为准;

(三)被保险人在发现其雇员不忠诚行为之后12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与本身职务无关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的变更、针对该违法雇员的雇佣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在未得到保险人认可的情况下减少该雇员的报酬,或者被保险人对账目的准确性未采取预防和检查措施,由此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期间之前的欺骗和不忠诚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获知其雇员的欺骗和不忠诚行为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之后,该被保险雇员继续实施欺骗和不忠诚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五)账目清理出现的差额或库存盘点发现的短少。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费=雇员人数×每人保费×赔偿限额系数(包括每人限额、每次限额、累计限额)×免赔调整系数×其他风险调整系数。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保险人,否则有关任何事项或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送达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一经得知导致或可能导致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任何情况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如果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说明雇员的下落及所发现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的详情,并应在上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供索赔的全部细节和索赔证据。

第二十二条如果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被保险人的所有账册及其任何有关会计报告应提供给保险人检查。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消息和帮助,以便保险人从该雇员或从其资产中取得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已支付或必须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对其雇员在本保险合同项下造成索赔的违法行为,在由保险人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或者经其他有效途径查证其诚实情况,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相应查询材料应在索赔时,由被保险人提交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以挂号信按其最近获悉的地址通知投保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并将按日比例退回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投保人可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和保险期间之前造成的损失金额若无法区分,保险人按照雇员欺骗和不忠诚行为的时间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计算、支付赔款时,应扣减雇员留存于被保险人处的金钱以及如果在雇员无欺骗或无不忠实行为的情况下,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金钱的数额。

第三十三条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针对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仲裁机构裁决;

(二)人民法院判决;

(三)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第三十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欺骗和不忠诚行为是指:

1。雇员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伪造等行为;

2。该行为对雇主造成损失;

3。而且该行为的目的是为雇员获取经济利益,或通过其他人或其他机构为该

雇员获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该雇员在正常雇佣过程中赚取的工资、佣金、费用、奖金、利润分成或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