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16)盈石律函字第0464号
石家庄宏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就贵司与北京一宏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宏公司)之间因履行销售合同而产生的贵司拖欠一宏公司货款纠纷,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所)已接受一宏公司的委托,代表其处理相关事宜。应一宏公司的要求,我所特致送此函,督促贵司及时清偿拖欠一宏公司的债务:
在致送此函前,我们了解到以下事实:
●2015年8月5日,贵司与一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一宏公司向贵司销售双电源51台,优惠后的合同总价款为121000元(不含税);关于付款时间,贵司应在签订该合同后支付30000元,2015年10月前支付50000元,剩余货款应当在2015年12月之前全部付清;关于付款方式,应为支票或现金;关于违约责任,贵司每逾期一天付款,按照合同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5年8月5日《销售合同》签订后,一宏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6日向贵司送货5台,不含税总价为11674.57元;2015年8月11日向贵司送货46台,不含税总价为109325.43元。一宏公司已经完成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截止发函时,贵司只支付了一宏公司货款30000元,剩余91000元尚未支付。
●2015年8月14日,贵司与一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一宏公司向贵司销售双电源1台,优惠后的合同总价款为4757.36元(不含税);关于付款时间,贵司应在收到货物后付款;关于付款方式,应为支票或转账;关于违约责任,贵司每逾期一天付款,按照合同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5年8月14日《销售合同》签订后,一宏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委托电源生产厂商向贵司直接送货1台,一宏公司已经完成了《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贵司在收到货物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宏公司货款。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既然,两家公司基于信任进行合作,一宏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贵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而不应该迟迟拖欠不给。
因此,我方认为,贵司目前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我国法律之规定并侵犯了一宏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我方要求,贵司在接到此函后马上与我方联系协商解决上述货款拖欠纠纷事宜。
同时,我们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一宏公司的合法权益。届时,贵司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支付拖欠一宏公司的相关款项并赔付相应损失;
二、承担高额的诉讼费;
三、贵司的商业信誉可能受到损失。
顺颂商祺!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我方联系方式:
1、北京一宏电器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联系人:陈某某
手机:13603111111
2、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刘凯律师
手机:1800311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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