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____________
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需要文书审查、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甲方(委托方):
证件种类:
号码: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旧机动车销售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销售车牌号码为的旧机动车辆,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一份。
双方约定乙方可按下列第种方式销售旧机动车:
1.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底价款,以售出价高出委托底价的部分作为乙方的佣金。
2.约定具体佣金数额,并按实际售出车款超过底价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作为增加支付乙方佣金的销售方式。
3.其他方式:
1.车主名称:
2.车辆类型:
3.厂牌型号:
4.车辆号码:_______
5.颜色:
6.车架号:
7.发动机号:
8.已行驶里程:
9.初次登记日期:_____
10.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编号:
11.养路费证编号:
12.养路费证有效期限:
13.其他:
14.旧机动车存在的瑕疵:
1.委托销售底价:人民币(大写)(¥元)
2.销售价格是否可上、下浮动:浮动率为:
3.付款时间:
4.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1.委托销售时间为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年月日止。
2.若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在合同到期前5天通知对方。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委托期限的,应另行签订新合同。
1.乙方在委托期限内售出委托车辆时,甲方按下列第种标准支付佣金:
(1)以高出委托底价的部分,全额作为乙方的佣金。
(2)甲方除向乙方支付基本佣金人民币(大写)(¥元)外,另按实际售出车款超过底价部分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3)其他标准:
2.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未售出委托车辆时,甲方支付乙方佣金人民币元。
3.支付佣金的时间:
4.支付佣金的方式(现金、支票):
双方同时到现场验车,并共同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1.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已成交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合同解除;已接受的车款应全部退回,并向乙方支付佣金和乙方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
3.保证对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如故意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主动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的文件或材料;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委托第三人;
3.按甲方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不得以胁迫、欺诈等非法手段进行交易;
5.不得伪造、涂改交易中所需的各种证件、文件或材料;
6.在委托期内,将甲方委托出售的旧机动车存放在指定的旧机动车市场内的指定位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拆改委托销售车辆,否则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负责保管好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材料;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天通知对方,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其他具体赔偿约定: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双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
2.按合同约定收取对方支付的款项时,应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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