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据此,无论是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尤其是调减的情形,人民法院在认定时都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以“因违约造成损失的30%”为界进行个案衡量。而不能随意地进行类比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