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心校
安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监护人:
因乙方李子么呷扎及其法定监护人(父亲)李子日查多次向甲方和乙方班主任马均琴老师反映李子么呷扎自幼患有“梦游症”;并在2018年9月19日,该生无故犯病,手脚僵硬,全身发麻,两眼翻白。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及寄宿制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及其监护人强烈要求李子么呷扎走读及安全事宜订条约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确认李子么呷扎自幼患有“梦游症”;并在2018年9月19日,该生无故犯病,手脚僵硬,全身发麻,两眼翻白。
第二条鉴于本协议第一条陈述的相关情况,乙方李子么呷扎及其法定监护人(父亲)李子日查多次强烈要求李子么呷扎不住校,需要走读,经甲方校务会研究决定,准许该生李子么呷扎走读,不住校。
第三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李子么呷扎走读期间在校外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或人身损害由乙方监护人李子日查自行负责和承担,与甲方及班主任和任教老师无关。
第四条乙方在上课期间出现犯病引发的突发情况,班主任和任教老师向学校电话或口头报告,由学校通知乙方监护人李子日查将李子么呷扎领回家处理;班主任、任教老师和学校尽到报告或通知义务(学校拨打监护人李子日查打电话即视为甲方尽到了通知义务)后,班主任、任教老师和学校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走读期间,乙方在校内出现犯病引发的突发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含乙方监护人李子日查电话不通、拒接电话或拒绝领回等引起的病情加重后果)由其监护人李子日查负责和承担。
第五条乙方在上课期间由于无故旷课、缺席、早退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其监护人李子日查负责和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负责人(签字):法定监护人(签字捺印):
二〇一八______年九月二十五日二〇一八______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