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露天采矿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护采矿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和采矿单位的财产免受损失,特签定以下协议:
一、山西集团勉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采矿承包单位作为乙方。甲乙双方必须按协议各项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观念和劳动保护意识。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经济投入,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作业危险,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危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三、乙方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措施落实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常组织学习,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法守的自觉性,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劳动安全防护能力。
(三)、严格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乙方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新工人上岗必须由老工人进行带培,熟练岗位技术操作后方可安排独立操作。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四)、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派班指令、安全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必须健全,并认真及时填写。建立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特种设备档案及危险源档案。
(五)、乙方的厂内机动车辆、运矿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未有驾驶证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一律不准安排上岗作业,因此发生事故后果,乙方负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单位的特种专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压风工、起重工、卷扬工、锅炉工、挖掘机工、装载机工、爆破工等必须持操作证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无操作证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为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八)、乙方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禁止从业人员疲劳作业,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不准招用未成年工从事矿山工作和危险作业。
(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职后,乙方应到职业卫生部门对其进行健康体检。
(十一)、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配备和使用。
(十二)、乙方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有可靠的防雷、防盗、防爆、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并保证良好。守护员和保管员要设专人,并严格执行储存、领用、发放制度。库区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十三)、乙方不准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禁用的特种设备和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上级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使用的,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要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五)、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建设施工,落实“三同时”法律规定。
(十六)、乙方必须加强内部环境卫生和文明生产管理,保护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对废气、废水、废物、粉尘等应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
(十七)、乙方必须加强内部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有效使用和控制火源,各部位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八)、乙方必须结合内部实际,制定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九)、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有重大威胁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十)、乙方必须按照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未按技术要求和相关设计要求施工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二十一)、露天采区应建避炮室,避炮室必须坚固,安全可靠。
(二十二)、露天采区必须加强采矿边帮管理,采矿要形成阶梯状安全平台,边坡角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机械采挖边坡高度不大于机械挖掘高度的1.5倍,人工凿岩采矿边坡高度不大于6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加强作业过程中的边帮安全检查,边帮上的浮石、伞檐要及时除净,未除净不准作业。当边帮发生裂痕或有塌落征兆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十三)、雷雨天禁止露天采矿作业和爆破作业。
(二十四)、处理边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护,操作人员必须系好牢固的安全绳,边帮作业的下方禁止人员停留和车辆通行。对能进入危险区域的路段设明显警示标志。
(二十五)、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由专职爆破员爆破,并严格执行《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声响警戒信号的必须使用声响信号。对于能进入爆破现场危险区的路段必须安排专人警戒和设明显警示标志。露天爆破警戒安全距离为300米。
(二十六)、采矿边坡顶部或采空区及废弃的采场以及易发生坠落等危险区域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二十七)、采区高压线路与地面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危险的部位必须设防止触电的警示标志,所有通电设备的电缆、电线要达到绝缘良好,各配电部位都要有防止触电的安全防护装置。电缆禁止在水中浸泡。
(二十八)、露天采区必须有防洪和排水措施,禁止采区内积水。
(二十九)、乙方采矿与地下采矿或与相邻采矿之间互相采矿作业发生危险影响时,互相必须签定安全协议,明确相互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措施。
四、乙方必须落实好下列安全作业措施:
1、起重作业须有专职起重指挥人员负责指挥,不准多人指挥。起重物下和危险范围内不准有人停留。使用起重工具必须检查合格,挖掘设备作业半径内不准有人停留。
2、两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安全保护措施,使用梯子作业必须有人把扶和监护,高空作业的下方禁止人员停留。禁止夜间或雨雪天、大风天进行室外高空作业。
3、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遵守公司《设备安装和检修作业规程》的规定。
4、在设备仓内、矿仓内、漏斗内、地沟、槽内、水池内、硐内和井内等危险部位作业时,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
5、电器设备和设施安装、维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操作。一切配电线路和装置不准漏电或裸露,必须有可靠绝缘保护装置,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6、在金属容器及井下和潮湿部位作业时,工作行灯照明电压必须在36伏以下。
7、使用运转、转动的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裸露的转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防护罩或安全防护装置。
8、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接近火源,严禁将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在工棚或有人的室内存放。
9、使用气瓶压力容器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排毛场、落地矿堆卸料边缘必须采取阻车措施,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11、在易发生触电、坠落、摔伤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区域及部位必须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四、责任与处罚
(一)、乙方作业人员要在指定的作业地点作业,不准到公司各生产岗位和作业现场及其它施工作业现场乱走乱窜,因此发生本人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财产损失事故、设备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人员在配合乙方作业时,甲方或乙方人员发生的伤害人身事故、设备损坏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甲方的作业现场作业将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运矿、装矿、卸矿、爆破、起重、采矿、剥岩或其它作业中,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或其它灾害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变更协议时,必须提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仍执行此协议。
六、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有关文书和文字材料。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和工作检查,督促乙方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检查和批评指导。
八、甲方可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对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给予当场制止和处罚,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存有重大隐患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并限期整改。
九、乙方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乙方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隐瞒不报。
十、乙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给予乙方处2万元以上罚款。因上岗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的可加倍处罚。
十一、安全罚款,乙方应现金交纳,不及时交纳罚款的,甲方则通过公司财务部强制从施工费或采矿费中扣除。
十二、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________ 乙方单位: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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