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

时间:2023-10-02 16:47:30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17535字

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贷款人:XX银行XX行

借款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金额不超过(大写)____。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为____月,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1、____;

2、____。

二、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____。

二、计算方法:利息从借款人第一次提款日起按实际提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三、付息: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每年____月____日、____月____日、____月____日和____月____日为付息日。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借款人须于每一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的余额中直接扣收。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付息,且借款人存款账户中余留不足以支付应付未付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就未付利息额按每日万分之 的比率计收逾期罚息。

第四条 逾期利息和挪用利息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人民币逾期贷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____的比率计收利息。

二、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人民币贷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____的比率计收罚息。

第五条 提 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须按如下提款计划提款,借款人如需提前提款,必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三、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应按本合同所附的格式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提款手续。

二、借款人如就提款计划中一笔或多笔贷款延迟提款,贷款人有权就延迟提款的金额,按实际延迟的天数和一年360天的计算基础,按每日万分之 的比率计收违约金。

第六条 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开始提款:

一、借款人已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开立贷款账户和人民币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贷款证》。如果本借款合同的担保为保证担保,保证人的贷款证也应同时提交给贷款人。

三、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如是短期项目借款,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借款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开工批准文件和概算、预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

五、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注册资本已按规定交纳的验资报告。

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关于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七、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该公司(企业)中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章样本。

八、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九、借款人满足了本合同第十条中的各项声明与保证。

十、贷款人已收到由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

十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已经满足。

第七条 借款归还计划和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必须按如下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二、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扣收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四、借款人在此授权,如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的任何款项,也有权委托XX银行其他机构代为扣划借款人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用于抵偿到期应还债务。

第八条 债务证明

贷款人在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及付息业务过程中正常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有效债权、债务凭证。

第九条 担 保

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____作为担保,并由有关方面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质)押合同》。

二、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内,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遇抵押物、质物的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 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一、借款人在此声明如下:

1. 借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本项经营活动和参与诉讼,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 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基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借款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3. 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下列事件:

(1)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法违纪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促裁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5)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二、借款人在此保证如下:

1. 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2. 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3. 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提供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4. 不论借款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项下借款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5.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6.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借款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要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7.借款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不以其他有可能危险及其自身偿债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8.借款人今后与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签订任何贷款或担保合同时,未经贷款人同意,决不接受比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偿还优先或损害贷款人权益的条件和条款;借款人今后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与本合同同类的贷款合同时,未经贷款人同意,其提供的优惠程度不得优于本合同中的相应规定。

9.借款人保证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及时通知贷款人:

(1)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中国银行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10.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11.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数,或者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往会计年度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在税后净利润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当期和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借款人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净利润若大于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依本合同约定应偿还贷款人的当期和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之和,则借款人只就超出部分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三、借款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借款人重复作出。

四、借款人承认,贷款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第十一条 贷款人声明与保证

一、贷款人在此声明如下:

1. 贷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 贷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及有文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发放本项贷款已取得必要的授权。

二、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如下:

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和利息计收的规定。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借款人的违约事件及处理

1.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本金、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挪用贷款罚息、违约金、逾期罚息、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3)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条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事件,或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借款人因任何原因停止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被宣告破产;

(6)有事实证明借款人已丧失还款能力,或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遇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借款人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保证人或抵押物、质物的;

(7)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停止借款人提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借款额度;

(3)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贷款人有权立即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偿还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所欠全部债务,借款人就贷款人的上述扣款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4)宣布借款人在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5)按本合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利息、挪用利息;

(6)依法实现抵押权或质权。

二、贷款人的违约事件及处理

1.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加收或变相加收贷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3)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内容。

2.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事件;

(2)提前还款,并且不支付任何提前还款损失赔偿金。

第十三条 费 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扣 除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须全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消、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转让

一、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二、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并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债务责任。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务则根据债权转让的情况相应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所有条款对该第三人全部有效。

第十六条 义务履行和权利放弃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贷款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院起诉。

二、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借款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其进行的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借款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力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

二、____

三、____

四、____

五、____

第二十条 附 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分割的部分:

1. 提款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通 知

一、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需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传真号送达对方:

致:借款人: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

致:借款人:XX银行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

收件人: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三、任何通知、付款请求或通讯联系,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 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第5个工作日;

2. 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时;

3. 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 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借款人(公章):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

借款人: ____

贷款人: 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