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简罚〔 〕 号
被处罚人名称
被处罚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处罚地点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及
处罚依据
缴纳方式□1.当场缴纳;
□2.限15日内到 缴纳。
罚款金额(大写) ¥
告知
事项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执法人员:____________
税务机关(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收情况:____________
注:本表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书时,应在字规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税稽简罚〔 〕 号”,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2)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3)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4)证件号码:______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 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6)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一份,征收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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