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
本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办案庭审情况,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方起诉书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认为建议量刑过重,辩护人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两个角度来具体分析。
一、事实认定
(一)毒品重量
1、本案公安机关未查获冰毒,没有物证,未能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重,对于贩卖毒品的重量主要是根据供述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支持。
2、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中对于毒品重量的描述为“约”、“大概”、“左右”,对于毒品的具体重量都不清楚,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人进行了称重。
3、刘某的笔录中说到,沈某第二次交付毒品时说是10克,但刘某觉得只有5、6克。这是非常重要的证词,说明毒品重量没有达到约定的克数。
4、从证据材料来看,毒品都是有包装的,有的是分装,供述中对于重量的描述都没有区分有包装和无包装的情况,因此毒品重量不明确。
5、从沈某的供述(第二卷第11页)中可以看出,8月8日给刘某的毒品有从另一袋里匀出的情况,也没称重,所以此次给刘某的毒品数量不确定。
6、从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来看,三人都说沈某说东西不好退回过一点冰毒。(第二卷第43页)
以上,证明沈某所购买的毒品因未称重、未明确有无包装、退回等原因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冰毒16克证据不足。
(二)沈某有无贩卖16克毒品的可能。
1、从沈小某和包某的供述可以看出,沈小某购买过两次共10克的冰毒,而沈某贩卖毒品的来源全部是沈小某和包某,因此沈某的贩卖数量不可能超过10克。
2、根据沈某、沈小某、包某的供述,沈某多次蹭吸,7月到8月间三人不同程度吸食了七八次,沈小某和包某也自吸,沈小某还赠送沈某2克,因此沈小某原先购买的10克冰毒已多次被消耗,沈某实际贩卖的毒品一定低于10克。
3、从沈小某和包某的供述可以看出因十个中有约一克被污染而卖不掉,平的供述也有提到烟灰污染的问题。
以上,说明沈某所获得的真实的冰毒数量因吸食、污染等原因一定低于10克。
(三)纯度
1、结合前面的陈述,毒品数量因吸食而减少,沈小某承认向冰毒内掺入冰糖,该掺入量已经严重影响到沈某的贩卖重量。
2、沈某曾反映说毒品有一个不好,沈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中也说质量一般般等,也印证了沈小某掺杂质的情况属实。
以上,结合本案情况来看,沈某所拿到的毒品品质存在严重问题,会严重影响贩卖的重量,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犯罪形态的问题(可能构成未遂)。
二、量刑情节
1、本案毒品重量存在严重不确定问题,且是低于10克的不确定,公诉机关未能就毒品重量充分举证,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罪行法定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量刑7-8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量刑过重。
2、沈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沈某是帮助沈小某、包某销售毒品。沈小某赠与沈某2克冰毒是希望沈某帮忙销售。沈某和包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包某说“你那东西帮我弄掉了没有”,也可以看出帮忙性质。沈某有正当工作,是为自吸和帮朋友忙才犯本案,实际也未牟利。
3、沈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沈某是向特定的第三人刘某进行销售,销售次数仅2次,且是刘某主动联系的沈某,沈某没有向不特定第三人进行宣传和兜售。
4、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沈某具有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沈某系初犯、偶犯,没有毒品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本案毒品重量存疑,根据刑法原则,本案应疑罪从轻和减轻,且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本案应在三年以下量刑更为适宜。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袁丽
______年12月11日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