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就主合同在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中的送达问题,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
甲方提供下列方式作为其接收乙方向其发送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地址: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指定收件人:。
乙方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甲方或人民法院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主送达地址
电话号码:。
2.备用送达地址(乙方为自然人的,须为非配偶成年近亲属的真实信息,并不得为主合同的当事人;乙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的真实信息,并将收件人身份予以备注)
指定收件人:。与乙方关系:。
1.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
2.双方或人民法院为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乙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甲方、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甲方、人民法院仅向乙方主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约定之法律后果。
4.主合同项下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双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
1.主合同项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双方又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相关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确认上述主合同的编号、名称、送达地址均系本方提供,并确认有效,明确知晓甲方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书时,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乙方同意履行本协议。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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