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郭*
法定代理人:郭*兴
法定代理人:黄*彬
上诉人二:郭*兴
上诉人三:黄*彬
被上诉人:曹*
法定代理人:邱**
诉讼请求:
1、依法改判三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曹*补课费人民币10,000元的40%,计4000元;或发回重审;
2、依法改判三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曹*代言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的40%,计40,000元;或发回重审;
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人因不服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少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故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曹卓欠缺补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014______年11月5日午休期间,在踢足球的过程中上诉人郭*将被上诉人曹*铲伤,被上诉人曹*称其在受伤期间发生了两笔补课费,即一笔10,000元和一笔15,000元,原审法院支持了其10,000元的补课费。三上诉人不服,理由为,事发后上海**学校老师已持续、及时将所有课程内容、要点、课件等发送给了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邱**,被上诉人曹*无补课的必要。即便补课其补课的费用也过高。且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多次请假,且时间与事发时间非常接近,被上诉人所产生的补课费已包含之前请假漏掉课程的补课费,10,000元全额支持不合理。
二、被上诉人的代言费损失并未实际产生,即便产生,原审法院全额支持也不合理。
(一)被上诉人曹*代言费损失也并未实际产生。
2014______年8月被上诉人曹*被台州市**胶粘剂有限公司聘为企业形象代言人,三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被上诉人曹*的微博截图作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曹*至2015______年9月依然在履约,因此代言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且公司以红包形式支付代言费,拒不缴纳税费也不合法,被上诉人曹*的该笔收本身即入为不合法收入。
(二)退一步而言,即便该损失存在,被上诉人本人应对其自行放弃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由上诉人分担,原审法院全额支持不合理。
2014______年8月被上诉人与公司签订代言协议,合同期为2014______年8月1日至2015______年7月30日,2014______年11月5日发生受伤事件,2015______年6月22日双方签订《终止代言合作协议》。被上诉人原审诉状的事实与理由诉称,因受伤不能参加比赛及代言活动,但其提供的照片证据却显示其曾参加过公司的代言活动,经查该活动时间为2015______年1月17日,此处自相矛盾,且事件发生时被上诉人已履约数月,依约可收取相应的代言费,《终止代言合作协议》被上诉人自行放弃该权利,该部分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三)被上诉人应对其行为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而不应由上诉人分担,原审法院全额支持不合理。
在事件发生时被上诉人有义务及时向合同方披露受伤信息,但被上诉人却拖了半年多才告知公司,该扩大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而不应由三被上诉人分担。
综合以上,希望法院查明案情,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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