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同(下)

时间:2022-09-27 18:43:07 作者:青豆合同网 字数:13760字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同(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同(下)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总经理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副总经理由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合营公司根据需要设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离职。如发现有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对合营公司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

第八章税务、外汇、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同时用英文书写。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记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合营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各方有权查阅合营公司的账目所需费用由查阅方自行负担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门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视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的利润额。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以前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情书严重的可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合营公司处分、解雇职工应事先通知工会如有争议可按照解决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职工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职工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聘但一律须考核后择优录用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应积极支持本公司工会的工作。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合营公司的期限、解散、清算

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20______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骨公司成立日期。

如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经批准可延长合营期限。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4.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如上述情况发生,由董事会一致通过提出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解散的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全权处理清算事宜。

第五十六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公司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公司可聘任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监督清算。

第五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供财产作价原则和计算依据制订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九条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按国家规定的偿债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各方出资额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公司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资产超过其出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合营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种账册、文件、档案由中方保存。

第十三章纳税与保险

六十二条合营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三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六十五条出现本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章

第六十六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同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七条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缴清出资额时自逾期的第一日算起至缴清之日每日支付给守约方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愈期1个月仍未缴清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各方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六章

第七十条在合营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或以其他更快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际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同。

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集七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深圳分会/上海分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八章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九章台同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四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营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合营公司对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份,合营公司一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份,其余份,分报有关机关,具有同行效力。

第七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年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签订。

甲 方:____________(盖章) 乙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文本来源于《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指引》乔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