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填表对象
1、法龄初婚夫妻: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均系初婚,领取《结婚证》后,登记填写此表。
2、再婚无孩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属两次或以上婚史,但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登记填写此表。
3、替补性生育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现无子女的,或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登记填写此表。
二、办证相关资料
1、法龄初婚夫妻: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近期免冠2寸合影影片2张。
2、再婚无孩夫妻:(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近期免冠2寸合影影片2张;(2)再婚方的《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3、替补性生育夫妻:(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近期免冠2寸合影影片2张;(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三、跨县流动人口办证补充说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属外县(市、区),须在表格男、女方对应的地方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或提供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符合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证明。
四、填写基本要求
1、登记夫妻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内容,字迹清楚,不得空项;
2、登记夫妻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属虚假证件的,自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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